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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的本质和功能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法制日报》 王少峰 参加讨论

  5.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是司法机关中各种职业之间、各种群体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各种群体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群体内成员间正式、稳定的关系或互动模式,它是个人行动转变为群体行为的中介要素。当群体内个体保持着不断地互动,他们就会逐渐形成统一的规范、地位和角色系统”。

  任何一个社会结构的概念化核心都是结构,包括实体之间的关系和联结。司法机关职业间的关系、人员间的关系、人员与职业以及人员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都是影响职类构成功能并最终影响司法职能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都属于职类构成的重要内容,必须在对司法机关进行职类划分和职类构造设计时加以明确。而对职类构成,也要通过对这四个方面的关系科学把握来加深认识。

  ■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的本质

  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的本质就是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区别于其它职类构成的内在的特有的根本属性。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首先是或者说根本上是关于司法权、司法职能以及与司法权行使、司法职能运行紧密相关的其它权力和职能的界分和配置。司法机关人员职类的划分与构成是司法权本质属性在司法组织管理中的延伸和体现。司法职能与司法活动运行的内在特殊规律与特殊要求决定着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的模式及其内部关系。

  1.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是对司法机关权力的明确界分。

  司法权的独立性、公正性等属性,要求把司法权与行政权等权力形态明确地区分开来,以保证司法权的行使和司法活动不受干涉。

  国家的司法权不等于司法机关的权力。事实上,对于司法机关而言,除了司法权以外,还存在着司法行政权、司法辅助权及其相应的活动。如何明确而科学地把这三种权力区分开,是国家司法权有效运行、实现司法职能目标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职类构成中的职业分类、职业结构、人员结构等等,归根结底,就是要对司法权和司法行政权、司法辅助权作出明确而严格的界分,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权的行使不受其它形态权力的干扰和牵掣。

  2.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是对司法机关职能的明确界分。

  职能是组织担负的职责、任务和应有的功能。就司法机关而言,所承担的就是司法职能,即实现国家司法权的职责、任务和功能的集合。但是,司法职能与司法机关职能、司法机关人员职能不能相提并论、相互等同。

  司法职能是司法机关的社会职能或叫本职能,是直接行使司法权、完成司法工作任务、实现司法工作目标的职能。除此以外,司法机关还存在着司法辅助、司法行政管理等一些内部职能。这些内部职能相对司法职能而言,都属于从职能、派生职能,都是以为司法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为直接目标。

  司法机关中的司法职能和司法行政管理等非司法职能的性质、职责、任务和目标都存在着根本区别,不能互相代替和混淆。司法机关职类构成制度,本质上就在于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职能和其它职能进行明确区分,划定不同职业的职能边界,确定不同职业的职业定位、行为准则。

  3.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是对司法机关组织机构的明确界分。

  组织结构根本上涉及到组织内部权力和职责在组织成员之间的分配甚至再分配,能极大地影响组织的功能发挥、组织运行的模式和组织目标的实现情况。

  所以,任何组织的结构都必须与该组织的整体目标相适应。司法职业的产生和发展、变化及其种类是司法机关及其内部机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重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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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司法机关人员职类构成本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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