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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岗位确认咋成了难越的“坎”?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中国宁波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再过几天,51岁的张女士将第四次走上二审法庭。因为不执行企业要她内退的通知,她走上了诉讼之路,没想到这一走就是四年。

  内退:一纸通知引出四轮官司

  1981年10月,张女士到宁波某实业公司工作,1987年起任会计。1996年11月她与单位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张女士的工作岗位为管理。

  2004年夏天,企业下发通知,要求张女士等数人自愿提出内退,张女士不同意,单位就让她待岗。张女士遂提请劳动仲裁。2005年,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张女士工作岗位,补足正常情况下的工资。企业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待岗期满后,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安排张女士上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维持一审原判。

  此后,张女士被安排到公司下属一单位当学习仓库管理员,后仓库被他人承包,张女士又面临待岗。2006年10月,企业安排她到另外一家单位当安检员。从会计待岗到仓库管理员、安检员,每次岗位变化,都引发出一轮新的仲裁、诉讼。与第一轮相似,第二轮、第三轮官司,一审、二审法院都维持了仲裁裁决,要求企业按照劳动合同安排工作岗位,并补足待岗工资,只是补足数额有所差异。

  因为安检员不是管理岗位,张女士一直待岗,而企业则将她逾期不上岗视作旷工处理。今年初,张女士进入第四轮仲裁、诉讼。这次,一审法院仅判决企业支付给张女士待岗工资1411元,不再要求企业按劳动合同安排岗位。近日,张女士提起上诉。

  困惑:无法执行的岗位安排

  去年11月,张女士就按约安排工作岗位一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企业表示,暂时没有管理岗位给张女士,还是安排她去当安检员。今年6月,江北区法院的判决书表明,(此前)法院已按张女士的要求实施了执行,已执行终结,但法院无法干涉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事项,没有必要再重复作出判决,要求企业“按约”安排岗位。

  张女士的代理律师王露莺告诉记者,四轮劳动仲裁、三轮法院判决,张女士官司都赢了,但她要求的岗位一直无法实现,事实上是输了,令人遗憾。王律师认为,案件的“症结”,不在于执行,而是该不该按照劳动合同争议来对待。

  工会:工作岗位不能“模糊概念”

  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的王小骏部长告诉记者,市总工会对此案很关注,并进行了法律援助,但案件进展令人失望。

  王部长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变更等直接关系到职工的权益。招工用人上,企业是强势的一方,工会在检查中发现,现在有的企业有意不明确职工的岗位,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一栏中,有的是空白,有的仅标注“按甲方(用人单位)要求”,搞模糊概念。甚至有个别企业聘请的总经理,合同上的岗位居然是临时工。企业以此对员工随意支配、换岗,并逃避法律的约束,而这无疑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把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社会保险等的明确作为必备条款。王部长说,职工不肯内退就要被待岗,企业的做法于法无据。事实上,几轮的仲裁、判决对此都进行了明确。而且企业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并不发工资等,最高法院有明确司法解释,法院可对企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试想,没有了法律保障,劳动合同制度岂不成了一纸空文?王部长表示,此案工会还会继续关注。

Tags:岗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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