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也可能只有总经理或董事长一个人担任主要负责人,然后有一些执行副总经理之类的人协助他。其中每一个人没有其它的职务而只是承担明确分配给他的一部分高层管理任务。
另外还有一种相当普遍的结构形式是,虽然有一个人明确地作为第一把手,但有三、四个高层人物,每人承担明确分工的高层管理的职责。通用汽车公司五十年来就是采用的这种结构——一位董事长,一位副董事长,一位执行委员会主席,一位总经理。这四个人按其个性予以分工,而这四个职位则是固定的。
其它还有许多种变形。
但是,正由于组织图上有一个高层管理班子不一定就的确存在着这么一个班子,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防止在高层管理的伪装下实行独裁。
最好的例证就是西门士本人的想法在德国的遭遇。1887年通过的德国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西门士工作的结果。该公司法规定在公司中要成立一个董事会即高层管理班子。但是,许多德国公司,特别在1900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却是由一位专权的总裁来经营的。因为,同西门士所规定的原则相反,董事会的其他成员都担任着整天工作的职能职务。这些公司大都管理得不好,成果也不佳。
要防止这点的唯一有效办法是,把每一项高层管理的任务明确地分配给每个人,作为他的直接的和首要的职责。还有,在较大的公司中,凡承担任何一项高层管理职责的人都不应该再承担不属于高层管理职务的任何职责。
近来发生的、也许严重程度较小的一种高层管理功能失调情况也提供了同样的教训。这就是由作业单位的集团负责人“用部分时间”从事高层管理的职务。
负责若干事业部的集团负责人目前在一些大公司中已很普遍。他除了担任自己那个集团作业上的首脑以外,还被要求以一部分时间——一般为百分之三十——从事于公司的高层管理的任务。这听起来很有道理——但实际上却行不通。集团负责人太忙了,以致不可能从事明确指定的高层管理的任务,因而无法在这方面做出贡献。
有一个公司认识到了这一点,那就是国际商用机器公司。该公司在一些主要领域中有一些集团负责人,如研究、工程和制造,国内销售和服务,国际,以及非电子计算机业务。但该公司另外有一个由董事长、总经理和两位高级人员组成的四人管理委员会。这四个人都不担任具体作业工作,每一个人都承担明确分工的高层管理的职责而没有其它的职责。
但是,集团负责人的确又是一个高层管理班子的一名成员。只不过不是母公司的高层管理班子,而是他那集团中各个事业部的高层管理班子。每一个事业部都是一个有自己的权力的重要的大自治单位,因而都要求有自己的高层管理。
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通用电气公司的经理们补救他们错误地把产品事业部的总经理任命为一名作业经理的办法。集团负责人事实上成为他那集团的高层管理班子的领导者和他那集团中每一产品事业部高层管理班子中的一个成员。但他从来不作为通用电气公司高层管理的一个成员而发挥作用——而按照原来的设计,他应该担当该项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