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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承包工程中FIDIC合同条款的应用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香港公司 田威 参加讨论

  非常高兴能到这里和大家共同学习、交流。

  我从1984年到现在,基本上在海外跑,从事第一线的具体工作,所以在国际工程承包的过程中,酸、甜、苦、辣都尝过,今天实际上就是向大家谈谈自己的工作体会。我不是搞学术研究的,因此不准备谈理论性的东西,只是结合实际情况,讲讲如何在项目上应用 fidic合同条款(以下称fidic),希望与大家探讨。

  自1987年起我开始在海外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接触并使用 fidic,一直至今。必须承认,fidic的条款读起来,十分枯燥无味,有时甚至可能感到很深奥。如果初次接触,更令觉得无从下手。现在世界上使用范因较广的除fidic外,还有ice合同条款(以下称ice)。实际上, fidic是从ice演变来的,香港主要是用ice的变形。要想在国际上搞承包工程,包括在国内搞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外资贷款项目,这两种合同条款都必须了解。值得一提的是,fidic是较厚的一本书,不可能全部记住。但如果要想运用自如,就应该尽量把其中的关键性条款记下来。我并非主张对每个字都死记硬背,不过有关的主要概念、条款相互间的关系,怎样实际运用等, 心里必须十分明白,因为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几乎每天都要用到。

  先谈谈fidic的大致情况。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 conseils)的法文缩写,有人称 fidic是国际承包工程的“圣经”。可以说,fidic是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建筑业上百年的经验,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的一个合同条件。fidic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

  国际承包工程行业涉及到的fidic,主要是土木工程方面的,封皮是红色的,海外通常称作红皮fidic. 还有黄色封皮的,是机电工程方面的, 常称黄皮 fidic;再有就是白色封皮的,是设计咨询方面的,也叫白皮fidic.我们在搞承包项目时,一般用到都是红色封皮的fidic,是土建工程的;但是搞机电设备供货,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一般用的都是黄皮 fidic,交钥匙项目通常不采用红皮fidic,而是参考黄皮fidic做些变通。例如我在海外参与过的一个亚洲开发银行货款的输电线项目,用的就是黄皮fidic,因为这个项目供货成分大,若土建部分比重大,就要用红皮的了。红皮fidic的特点是土建部分为单价合同,通过验工计价的方式来支付工程款。而黄皮fidic的付款方式大部分是用信用证方式,黄皮 fidic的预付款比例较大。按国际惯例,红皮 fidic条款规定,预付款的最大极限为 15%,一般都在15%以下。而黄皮 fidic规定,材料到货验收後,承包商可以拿到 80%左右的货款。由於时间所限,我下面所谈的都是红皮 fidic.

  这里我附带想待别提一下:使用 fidic,最好要懂得英文。 fidic语言都是英文的,这在fidic第5.1条中很明确。不会英文就很难通过翻译去搞这项工作,有很多东西同样一个词,英文和中文翻来翻去意思就变了,另外对於许多专业词汇,靠字典是得不到真谛的,甚至偏离可能会很大。所以、要想用好fidic,最理想的人是学技术的又懂英文,同时也应懂一些法律知识,因为fidic本身就是一本施工法。 fidic里面涉及到许多英文的法律用语,相当讲究用词的正确与严谨,来不得半点含糊,这些只有在实际运用中注意掌握。

  fidic有两个版本,一个是1977年的第三版,一个是1988年的第四版。到目前为止,除学习、讨论、研究领域用的是1988年版外,在海外承包工程中真正实际用的仍是1977年版。我还没有见到过在具体项目上用1988年版的。但现在国内很多人写书时是使用1988年版,估计这些人是搞学术研究的,不是真正在第一线干活的,可能是在按常理推断新版的东西应该比旧版要好。1988年版和1977年版的差别主要在仲裁上,还有些文字和条款顺序上的修改。另外,1988年版将索赔条款列得更详细,专门列出第 52款,把索赔过程写得一清二楚。如果你没做过索赔工作,只要懂英文。就可以照著这个程序去索赔,它告诉你几天之内必须要做甚麽,几天之内你又该做甚麽,对初入这个领域的人来说,1988年版还是有帮助的。而 1977年版里只是在第 52款的第 5分项谈到索赔,并且是很短的一段,还是作为变更令的一部分内容列出来的。自1988年 fidic第四版发行至今时间也不算短了,但我所见到的项目招标文件里还没有一份是用1988年版的,为甚麽呢?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仲裁条件不一样:1988年版的仲裁条款强调友好解决,而 1977年版则强调仲裁要有很明确的时间概念。这对承包商相当有利。尽管1988年版的第67款在谈仲裁时是出於很好的理念和期望,但真正操作起来可能离开现实有一段距离。1977年版很简单你给咨询工程师发出仲裁通知书,90天内他必须给出一个仲裁判断,这叫准仲裁。如果你对此不满,马上就可以提出打国际仲裁。而1988年版,是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发出准仲裁通知书之後 84天,尽管对咨询工移师的书面决定不满意,也不能直接打国际仲裁,而是承包商还必须再给业主发函,表示希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并且要至少再等 56天。如果真的到了打仲裁的时候,一定是大家已商谈了很长时间,矛盾激化到无法再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的程度了。作为承包商如果还要等140天或更长的时间才能解决问题,而这140天对承包商来说已经是很大的风险了,会造成不小的经济负担。按照fidic的第67款规定,仲裁期间承包商也不能停工,如果停工视为你违约, 就要按第63款进行处理,这对承包商是很不利的。因此,我认为 1977年版对承包商更实际些。另一个原因,我想就是负责编制标书的咨询工程师受到惯力的作用,他已经习惯和熟悉了1977年版条款,编写文件时就自然用 1977年版,因此到现在为止,所有咨询工程师发出的合同都是在用 1977年版。可以说,这在客观上对承包商并不是一件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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