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时代,企业家的精神家园,帮助中国企业家在全球化进程中取得成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管理实务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管理实务 >> 项目管理 >> 范围管理 >> 正文

“土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IC合同条件”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4 监理工程师及其与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

  《FIDIC合同条件》处处体现监理工程师的地位与作用。监理工程师、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是平等的,其中监理工程师是承包商、业主之间的中介。业主、承包商的权力和义务的实现与监理工程师紧密相关,并且绐终受监理工程师监督和审核。三大控制中的监督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掌握控制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权力,其中对进度和质量的控制是以对资金的控制为基础。即在承包商的施工过程中,已完工程部分质量未达到其规范要求时,则相应的工程不予计量,且该部分工程款不予支付。而在进度与承包商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达赶工令或修改施工进度计划。如此造成的承包商违约(对其他承包商使用场地的影响,竣工日期影响)引起的损失应由承包商承担。

  《FIDIC合同条件》在投资、进度、质量方面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使得三大控制真正得以实现。而我国《示范文本》对监理工程师有关的权限及其如何实现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中,业主由于不了解三大控制之间紧密联系,往往不愿将控制投资的权力赋予监理工程师。这使得监理工程师因不能控制资金而使质量、进度的控制削弱了很多。最终,使监理工程师成为“顾问”。

  监理工程师权力的实现。《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监理工程师可利用暂定金额和计日工两种手段处理工程中发生的变更和意外事件。暂定金额在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监理工程师有权决定是否使用它。而计日工是对以日计价的工人使用和付酬的总称。当工程中出现与设计不同的环境状况时,或是业主需要对工程部分修改时,一般会发生工程变更,监督工程可根据情况决定采用暂定金额支付,或对小而且零散工作采用计日工付酬。此规定便监理工程师可以灵活处理施中出现的各类情况,又有利于各方的履约,还避免结算超预算。我国现行《示范文本》对此未予以明确规定,而此规定可使可使我国工程建设投资控制更富有实际意义。在《FIDIC合同条件》中一项具有灵活性和约束性的规则是承包商必须“使监理工程师满意”。对此,应有以下理解:首先,要求监理工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业务水平,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工程质量的规定,严格把关。其次,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不能预料的情况,经常使承包商不能按合同规定达到对工程施工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关工程部分的标准,并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这有利于保护业主利益,同时,使承包商最大限度的履约,防止互相扯皮的发生。随着我国监理制的日趋成熟,监理工程师素质的提高,可将此规则适当引入我国施工合同中。

  5 索 赔

  国外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原则是“低报阶,高索赔”。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便将工程中可能引起索赔的各种原因考虑在其报价中,从而使投标价很低(相对于我国工程招标中的报价)。但在合同签定后工程实施中,利用各种非已方违约责任或业主风险向业主索赔,而双方索赔的依据便是合同文件。因此,《FIDIC合同条件》严格并详细地规定了索赔的条件和程序。首先,当承包商认为某事件的发生足以构成引起索赔的条件时,在第一次发生的28天内递交“索赔意向”。其次,监理工程师根据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要求承包商提供相应书面材料。若造成影响已结束,监督工程师根据所授权限或与承包商协商处理方案,或组织业主与承包商协商,若在影响尚未结束,则要求承包商每隔一定天数递交事件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在影响结束后递交最终详细报告,同时监督工程师保持同期记录。监督工程师可与承包商协商处理方案;当为赶工期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决定暂定一个处理结果,最终结果可在峻工后一并处理。以上所有材料和处理结果均须报送业主批准。(见《FIDIC合同条件》第53条)。在施工中,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是尽力减少索赔的发生,但索赔一经发生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Tags:项目管理,范围管理  
责任编辑:admin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文章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文章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