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我国,由于长期来形成的业主与承包商事实上的不平等,使承包商在发生非已责任引起的损失时,很少采取索赔而采用非正当方式解决,我国的《示范文本》虽对索赔已有了明确规定,但尚缺乏强化、细化,以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如何在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建立索赔意识以及索赔机制,使施工中的问题从合同中找到解决方法。这是当前合同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必须使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从思想尚抛弃传统守旧的观念,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工程中的索赔事件,并且各自主动运用合同赋予的这项权力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或少受损失。同时,在相应合同、法律、法规中应明确而详细的规定有关索赔事宜,并且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目前工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及时修订,以达到循序渐进,对工程施工具有更大的指导意义。总之,工程中索赔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双方对合同的共同遵守,并且符合业主与承包商各自的利益。
6 关于合同纠纷的处理综观
《FIDIC合同条件》全文可以看出其遵循着一个规则:当意外事件发生后,绐终注意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信息沟通及监理工程师的协调作用。尽可能减少事件的处理对工程施工的影响和发生合同纠纷。尤其是一方违约或业主风险造成合同能被终止的处理,每一步都是建立在给予双方充分协商的机会,尽力避免因合同的终止使双方蒙受重大损失。合同条件67条及其各款规定争端的处理如图1。仲裁于接到通知的56天后开始,在此期间业主与承包商可进行最后协商。当然,从流程图也可看出,争端处理的时间有可能很长。但同时,《FIDIC合同条件》67条第3款规定,“……在工程进行过程中,顾主,工程师及承包商各自的义务不得因仲裁正在进行为理由而加以改变。……”
7 结束语
如何在我国监理工作全面推行阶段,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体现监理工程师的协调、监督、咨询职能的合同,使工程各方有据可依,是广大工程界人士尚应继续探索的问题。但从我国土木工程合同发展趋势来看,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中各类时间期限应在考虑工程的规模、合同涉及的中单位资源状况及其工作效率的基础上参考同类工程中合同的成功范例来制定。最终使日期既具有约束性,又使各方能遵守。
(2)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制定土木工程的“工程规范”,可参考国际惯例将其做为合同文件第二部分。
(3)合同有关条款中,应突出监理工程师的地位与作用,明确监理工程师的责任、义务和权限, 从而使监理工程师监帮结合成为可能,同时有又使业主从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
(4)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健全,应逐步加强合同中关于索赔和处理合同纠纷的条款,以使意外情况发生时,双方有据可循,合理解决争端,最终使工程建设能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