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质量事故按工程状态分类
(1)在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在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是指在施工期间,因某种或几种主观责任过失、客观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分别或共同作用,而发生的致使工程质量特性不能符合规定标准并造成规定数额以上经济损失,甚至发生在建工程的整体或局部坍塌事件。其原因可能是主观的也可能是客观的,或两者兼而有之;可能是施工本身的原因也可能是工程勘察、设计等施工以外的其他原因;主观及客观因素可能是一种也可能有多种。总而言之,由于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称之为施工质量事故。
(2)竣工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竣工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是指已经竣工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建筑物、构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开裂、安全和使用功能存在重大隐患;或由于质量低劣需要加固补强,致使改变建筑物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严重的如工程使用过程中出现建筑物整体或局部倒塌、桥梁断裂、隧道渗水、豆腐渣道路等。这类工程质量事故中,若经查明属于建设过程施工原因所造成的也称为施工质量事故。
2.施工质量事故按性质后果分类
施工质量事故是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一种类型。因此,目前对施工质量事故按性质后果所进行的分类,实际上是采用工程质量事故或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分类标准,即:
(1)施工质量事故有以下后果之一者,为施工质量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满5万元;
②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2)严重施工质量事故有以下后果之一者,为严重施工质量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②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③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