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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后反思:建筑质量管理应彻底纳入法制轨道

http://www.newdu.com 2009/10/7 互联网 黄长乐 参加讨论

  这次汶川大地震,倒塌的中小学校舍及医院比较多,造成的人员伤亡现象也比较严重。于是乎,很多人在网上呼吁要严惩“制造豆腐渣工程”的责任人。当然,这么多学校和医院倒塌,是不是因为这些建筑都是豆腐渣工作,还有待调查和技术论证。但是我们不难发现一个现象:纵使我们最综可以确认其中一部分建筑属于豆腐渣工程,那些本应该为豆腐渣工程负责的人士和机构也未必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尽管国家制订了各地方的建筑防震级别规范,但很多建筑是在此规范出台之前建成的;尽管国家的建筑法已经制订出来,但一方面对于过去建筑质量的追溯权有限,另一方面,建筑法本身还有着自身不完善及法律体现不配套等等问题,因而,尽管我们为成千上万埋压在学校和医院废墟中的群众悲痛万分,但在追究建筑质量责任方面,我相信不会有很理想的结果。此刻,我们国家更应该做的是反思,通过反思将建筑质量管理彻底纳入法制轨道。以下几点,是笔者反思后提出来的法制建议:

  第一,对于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建筑的建筑质量标准、防震标准应比普通民用建筑的质量标准及防震标准更高。如果普通民用建筑的防震标准是7级,则公共建筑的防震标准应为8级。

  第二,对于建筑质量的控制,不能仅停留在“验收”环节的管理上,而应明确对质量事故的追究和处份细则。对于建筑质量的追究内容,不能只细分到“抗震N级”的程度,对于超过预设抗震级别的地震情况下,允许建筑倒塌的延时程度、结构破坏程度、填充墙倒塌程度等等,也应有明确的技术规定,以防堵技术管理漏洞。因此,需要建立详尽具体的建筑抗震技术规范。

  第三,对于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应建立完善的建筑灾害预测预报制度。建筑质量管控部门的工作职责,不能只是拿着印把子搞建筑验收,对于已建成建筑的灾害预测预报,也应负有完全责任。尤其是对于公共建筑物,应及时发现“危房”,准确预测预报在地震灾害情况下的受灾程度,并监督业主进行技术整改,甚至让建筑停止使用。目前国内基层建管部门对于“危房”的定义,主要基于当前使用的安全性,对于相应地区的防震要求则没有纳入危房定义要素。对于公共建筑的“危房”定义,必须将预设的地震损害考虑进去。

  第四,建筑质量出现问题和纠纷,不能停留在“民事案件”、“民事诉讼”阶段,公诉机关理应直接参与所有建筑质量案件的监督审理,确认为建筑质量责任案件的,应上升为公诉案件。如果建筑质量问题只是停留在行政审批阶段,则充其量只是“管而不理”;如果建筑质量纠纷绐终处于公诉程度之外,则说建筑质量管理的被重视程度是不够的,仍然处于“不告不理”的阶段,则所谓强制管理建筑质量实为一句空话。

  第五,如果出现建筑质量问题,不能只追究工程承包机构的责任,对于工程业主(发包方)、监理方、负责验收的行政机关及责任人,都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汶川地震中,距离北川县城15里路的邓家海元村山中的刘汉希望小学在这次地震中顽强地存活了下来,教学楼没有垮塌,该校483名小学生以及教职工全部撤离。这件事,被全国网民传为“奇迹”,该校校长和老师被人们誉为英雄,甚至有很多网民写博文要“感谢建筑承包商”。刘汉希望小学,因为没有塌而为网民们称为“最牛的希望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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