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上午7时10分和8时10分左右,昆明市两辆54路公交车先后在潘家湾公交车站台和人民西路与昌源中路交叉口发生爆炸,共造成2名乘客死亡、14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22日,昆明市公安局发出公告:对提供线索破获21日发生的公交车爆炸案的群众,将奖励人民币10万元。(新华社7月22日电)
公交爆炸,两死多伤,昆明城一时被击中流动的悲恸。目前,警方已查明,爆炸原因系有人蓄意将定时炸弹(主要成分硝酸铵)绑在前排乘客座位下引起。这给我们三个信号:第一,这是一起人为的破坏案件;第二,硝酸铵虽然是一种化学肥料,同时也是制造炸药的一种重要化学原料;第三,炸弹被“成功”地安置在座位底下,并没被工作人员发现。
定性人为破坏案,警方因在继续搜集证据,并未直明系恐怖行为。恐怖行为属于复杂的刑事犯罪,表现形式多种,但基本上具有目的性、组织性、受害人的不确定性、作案的连续性等特性。从昆明一小时内的两次连续公交爆炸案来看,除了“目的性”还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外,其他已具备一些恐怖行为的特征。具体定性,有待官方明确答复。但无论如何,这种恶劣的人性爆炸案,给人们和城市都造成了莫大伤害。
同时,硝酸铵在我国使用率非常高,在70%以上,甚至达到90% 。 平常可用做化肥,迅速处理后“摇身一变”可成炸药。犯罪分子将炸药装在两辆公交上,逃过安保人员,并且引爆,击痛了公交的软肋,同时暴露出了城市的某种脆弱。
从杨佳袭警到瓮安事件,再到昆明公交爆炸案,这些偶发性事件中,蕴藏某种必然联系。在风险社会语境下,城市的应急机制不足,有危险也存在潜在风险,折射出社会的管控危机。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U·贝克首次提出风险社会概念,并明确区分危险和风险。危险可直接刺激感官,而风险则”一般不能被直接感知”。昆明公交爆炸案的危险显而易见,而风险则是整个城市公交的安保危机。若再按照英国当代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的“外在风险”和“人为风险”理论,我们可以清楚获知,外在风险有规律可寻,人为的风险则无防范经验可鉴,难以预测。
昆明公交爆炸案来看,就属于后者。这种“人为”并非简单固化为人实施的行为,而是暴露出城市进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因为“人”不到位而表现出来的危机预警和监控机制欠缺,整体反映出的则是整个城市的一种潜在危机。
风险管理已成为每个国家重要的公共政策议题。美国“9·11”后,大大提高应对风险的成本。全世界到美国的人都需进行更严格检查,看似麻烦却提高危机处理能力。以“生命第一”,“安全优先不方便”为准则的风险社会理念,对处理社会管控危机大有裨益。
目前,我国也进入了“风险社会”,对安全的需求增长迅速,但足够的风险治理能力相对滞后,应对风险的机制尚不健全,表现出了处理风险的能力还不足。这,应是昆明公交爆炸案给我们的启示,并揭露出了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同时也是为今后应对风险社会的管控危机付出的“先期成本”。
每个城市,都应以此敲响警钟,提高城市潜在风险的危机意识,完全应急机制,才可能避免城市因突发事件激起的悲伤和阵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