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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败诉第一案的标本意义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互联网 王如林 参加讨论

  10月9日,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宣判,公民徐建国状告黄州区交通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案中,原告胜诉。据悉,此案是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以来,政府部门因为这一新条例败诉的“头一遭”。(10月10日《人民日报》)

  另据媒体的跟进报道,原告徐建国已经接到了被告单位负责人的致歉电话和传真来的致歉信。而湖北省法制办也向媒体公开通报此案,以警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原告的普通公民可谓大获全胜。不惟如此,作为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民告官”胜诉的第一案,跳出案件本身长远来看,此案更具有标本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意在为普通公民的知情权提供法律保障。《条例》实施之初,曾有不少法律专家担心公众知情意识薄弱,参与热情不高,导致这一法律的作用落不到实处。现在看来,这种担心显然是低估了公众的权利和法律意识。自《条例》实施以来,公众长期以来被压抑的知情诉求似有“井喷”迹象,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信息公开的新闻不绝于耳。

  但过去几个月的实践证明,这种强烈的权利诉求,也面临着不小的困境。一方面,尽管《条例》自颁布到实施历经13个月,留出了充足的准备时间,又有汶川大地震中政府信息全面公开,获得一致认可这样好的先例,但一些政府部门的思想似乎还是没有转过弯来。在面对公众的知情诉求时,要么准备不足,要么依然遮遮掩掩,托辞回避。另一方面,既然信息公开已经成为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公众在碰了“钉子”后,自然要寻求司法救济。可《条例》实施后,公众提起诉讼的不少,顺利立案的却鲜见,更别说对簿公堂、打赢官司了。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等5人在状告汝城县人民政府一案中,就遭遇了法院长时间不予立案的尴尬。而受诉法院之所以如此谨小慎微,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是个新鲜事,在具体操作上法院没有先例,难以把握。

  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信息公开败诉第一案,为信息公开诉讼提供了好的司法范本。案件的结果,无疑将极大提振公众的信心,对于进一步激发公众行使知情权的热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大胆尝试及其积累的经验,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很强的示范和借鉴价值,相信会有更多的法院勇于“吃螃蟹”。进一步看,随着此类案件的逐渐增多,也会使政府部门认识到,信息是否公开不再是自己说了算,弄不好就要吃官司,甚至败诉,搞个灰头土脸,这有利于政府部门转变思路,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长期的信息管制传统,决定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实现,将要走过一段很长的探索之路。而政府信息公开败诉第一案,是在这种探索中迈出的重要一步。希望能够以此案为契机,加快形成公众、政府部门、司法系统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信息公开联动格局,为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动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创造更加优越的环境。

Tags:政府信息公开败诉第一案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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