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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公开该公开的,保密该保密的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南方周末 佚名 参加讨论

  不该公开的信息还在继续公开,而该公开的信息没有及时公开。现代社会公认的道理是,公共事务上,“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个人隐私则相反,“保密是原则,公开是例外”

  正要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收到了一封来信,通知我中奖18.6万元,忍不住要辨析一下真假。还没看完,手机响了,是一个推销保险的业务员。刚客气地打断她的甜言蜜语,短信又响了,劝我不要为假发票发愁,赶紧跟刘小姐联系。这不是我一个人的遭遇,据央视的一个调查,74%的受访者有过个人信息被泄露之后被骚扰的遭遇。央视在今年的3·15晚会上还公布,仅某一家公司就掌握了全国一半手机用户的详细信息,仅在郑州一地,这家公司每天就会“精确”发送垃圾短信两亿条。谁都知道,靠着侵犯个人隐私发财的,远远不止这家公司。

  好了,这几天各媒体都在报道一个好消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日前已呈交至国务院,该草案规定了,禁止任何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除了犯罪与税收记录以及媒体调查之外。

  伴随着这个好消息的,是一系列赞扬和期待的评论。这些评论再一次充分地论证了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我乐观地认为,这一次应该是真的了。为什么要说“再一次”和“这一次”呢?关心这件事的人们应该知道,自2003年以来,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各家媒体,每年都要报道和呼吁立法保护个人信息,至少一次,多则两次、三次。

  根据这些报道,2003年国务院就委托有关专家开始起草,2005年专家建议稿已经完成,并提交国务院审议,启动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程序。从一开始,这一消息就受到社会的普遍欢呼,媒体还援引世界各发达国家的做法,充分解释什么是隐私信息,为什么要进行保护。当然,这些解释越来越显得多余,因为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大多数人都已亲尝苦果,它成了一个十分迫切的民生问题。

  在每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人大代表大声疾呼。比如2006年,人大代表张学东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2008年,人大代表孙桂华对新华社记者说,“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当务之急是要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步伐”。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报道和评论中,都没有见到任何反对意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及实践经验,对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律案,可以减少审议次数,加快立法进程,何况这早已经是一个“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呢?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此案在立项、起草之后,迟迟未能进入审议和表决的程序呢?

  任何立法都要有一个过程,也许五年并不是一个过分漫长的时间。但是,应该让民众知道事情卡在哪里了。在此期间,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据此条例,这件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且“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应该予以公开。不过,立法只部分是政府的事,更多是人大的事。政务信息应该公开,立法信息也应该公开。

  已有不少立法信息得以公开。日前又有好消息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法律和政治的基本常识,不仅应该公开立法文本,还应该公开立法过程;不仅应该公开立法过程,还应该公开每一位参与立法的代表委员的具体意见。

  不该公开的信息还在继续公开,而该公开的信息没有及时公开。现代社会公认的道理是,公共事务上,“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个人隐私则相反,“保密是原则,公开是例外”。在我们这里,两者往往颠倒了。只有它们同时换位,问题才能真正解决。

Tags: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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