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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必将在与保密的博弈中胜出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北京青年报 鲁宁 参加讨论

  7月22日的《法制日报》在显著版位发了条消息,称“国家保密法修订工作正稳步、快速推进”,消息还披露“该法修正案的(草案)将尽快上报国务院”。

  在读者惯常的印象里,保密法离百姓生活很远,除非某个公民从事的正好是需要保密的工作,抑或正好在各级政府的保密局当差,那才有必要和兴致去关注一下保密法该如何修订,修订草案都说些啥。

  这其实是一种不合时宜的“落后意识”。事实上,百姓在涉及自身或群体利益的时候,欲合法维权或主张具体的合法利益,就有权要求政府公开相关的行政信息。可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合情合理亦合法的维权诉求,常常遭受各种有形无形的关卡阻挡,其中的第一道关卡,往往就是“相关行政信息涉及保密……”。

  去年4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时,笔者曾将该条例与现行的国家保密法做了对比阅读,发现条例的许多条款与保密法的相关条款存在着冲突。学法律的都知道,保密法相对于条例处于“上位”位置,这就意味着,保密法的约束刚性远大于条例,假如“陈旧”的保密法再不抓紧“更新”,纵然条例很“新”,也敌不过保密法之“旧”。如是,某些行政机构以保密的名义,阻隔百姓获取本该公开的行政信息,愣让急于合法维权的当事人欲行不能,欲罢不忍。

  保密法是1989年颁行的,当时的社会仍然主要以“计划社会”为主色调,百姓的权利意识还处于启蒙阶段,保密法所要调节的对象集中于政府机构、重要企业和社会团体的保密事项,因而该法具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民营经济开始大面积发育生长,以“民资、民智、民力、民有、民享”为特征的“五民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催生公民意识渐生渐长。经济的多元化推动了社会价值的多元化和社会利益诉求的多元化,客观上要求政府公开更多的信息,而一部“不合时宜”的保密法,一定程度上对政府信息公开起到了“反向保护”作用。于是,国家保密局经国务院授权,从1996年起启动保密法修订工作。只是这项工作已经经过了12年之久仍未完成,整整“磨”了12年,还没有磨成一把“剑”。

  12年磨“剑”不成,中间倒有几个细节特耐人寻味:其一,2003年和2006年,保密法修正案(草案)曾两次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其二,保密法修订曾被列为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其三,2006年12月5日的《法制日报》曾经针对该法修订发过一篇《十年数易其稿,保密法修订草案稿将尽快上报国务院》的消息。难呀,在中国要想办成一件事是多么不容易。这不,又过了两年,保密法修订的实际进程还是处在“将尽快上报国务院”的阶段。眼下,国内保密法制建设存在两大突出问题:一是保“政”不保“民”,公民个人信息包括电子信息及隐私在网络上随意公开传播难受法律有效约束;二是,一些部门和地方的保密规定普遍存在“随意、滥定、错定”的现象,一句话,对自身不利的信息能不公开尽量不公开,甚至挖空心思找理由不公开,而“陈旧”的保密法,恰好成为不公开的挡箭牌。由是,人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保密法的修订需要那么长的时间。

  国家保密法制的完善与进步,难度原来不在保密范围、内容、事项的界定以及失密处罚等技术层面,而在于广义的已落伍的那部分行政权力与公民知情权诉求之间围绕“保密还是公开”的长期博弈。从时代前进的趋势看,后者胜出而前者淡出乃时势所然。但从短期看,行政力量居于强势地位仍是不争事实。要想做到“应公开尽公开”,还要公民有理有节地去争取,推动行政部门转变观念。

Tags:信息公开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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