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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应与普通民众“互动”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广州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政府虽然掌握着80%以上的社会信息,但并不等于天然拥有80%以上的信息权力。如果因为“信息在握”而自以为可以垄断信息和真相,反而有可能使自己陷入被动。——童大焕(媒体评论员)

  弹指之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已三月有余,效果却差强人意,最明显的一个标志,就是大量沉睡多年的政府网站依然沉睡,仿佛“寂静的春天”,虽然温暖湿润的季风已经一遍遍吹拂大地。日前发布的《北京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会不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这种局面呢?该办法首次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及时、主动地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发现并澄清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未及时发现、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它意味着政府信息的发布由以往的“单方灌输”向与民众的“多方互动”转变,意味着政府信息的发布由以往相对静态的政策、法规宣传向更加动态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转变。虽然在过去,后者也可以通过政府发言人与记者的互动局部实现,但它显然与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自媒体”的要求相距甚远。

  互联网、手机、卫星电视时代最大的信息特征,就是信息的无障碍、跨时空传播。无孔不入的信息渠道、无时间间隔的跨空间传播速度,使“信息即权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从某种程度上说,谁最大限度地掌握并传播了信息,谁就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掌握“左右时局”的权力。这个“权力”,有时跟经济权力、文化权力、政治权力都无关,而只跟信息本身的特点有关,一只无权、无势、无影响力的“小小蝴蝶”,完全有可能在此地轻点鼠标或手机按钮,而在此地或彼地掀起一股惊天动地的“大西洋风暴”。而古往今来,信息传播的一个基本规律,往往越是“小道”或负面新闻,传播的速度越快,传播的范围越广,影响力也越大。

  政府虽然掌握着80%以上的社会信息,但并不等于天然拥有80%以上的信息权力。如果因为“信息在握”而自以为可以垄断信息和真相,反而有可能使自己陷入被动。贵州瓮安、陕西府谷群体性冲击政府机关事件的爆发,导火索都是社会上不完整的信息跑到了真相前面,地方政府机构没有主动、及时作出回应,也没有及时开放媒体报道所致。而试图垄断和歪曲真相,同样不可能。陕西华南虎照事件和“俯卧撑”的流行,即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无形消解。

  对待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传播,采用简单的删除、屏蔽的办法已无法奏效,那样反而会引起更强烈的“偷窥”和传播欲望。用合乎事实、真相与逻辑的信息及时澄清与回应,方为正道。当然,即使对于政府这个社会上最强大的组织机构来说,“真相与事实”往往也是逐步逼近的,不可能事事一步到位,但它取信于民的前提就是不能虚构,一切须合乎人情与事理,合乎逻辑。有人宁可做埋首入沙的鸵鸟,也不愿意“屈尊”一下回应民众的诉求;有人急于息事宁人,不惜虚构漏洞百出的“真相”,都非上策,而是在漠视民众知情权,也相当于自动放弃“信息权力”。

  行政机关及时、主动发现、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了及时主动向媒体发布,还应该作为政府网站建设的一个基本内容,以此激活政府网站。政府网站不能只是一个自吹自擂的宣传平台,不能只有领导视察,法律法规,自我宣传等内容;它应该是一个真正涉及各类本单位、本部门完整、准确的信息平台!

Tags: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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