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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信息公开不公开要依法执行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西安晚报 乔杉 参加讨论

  近日,北京市政府发文指出,政府信息如果无法公开,应该向公众说明理由。前日,新一期市政府公报公布了5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文件,指出行政机关须建立信息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信息的反映。(8月3日《新京报》)

  政府信息及时公开,对于保证公众知情权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应该看到,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这一问题都有了相当的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了从未有过的提升。在肯定的同时无须讳言,有些地方还存在为公开而公开的现象。即,能不公开的尽量不公开,即使迫于上级的压力、迫于舆论的催逼公开了,也是选择性公开。这种选择性公开,无疑是一种遗憾。

  北京市政府发文要求对于无法公开的信息,进行解释说明,可以视为一种进步。但是,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在“无法公开”的理由下,一些本来应该公开本来可以公开的信息,却被屏蔽掉了。这就涉及一个问题,那就是一条政府信息能不能公开,到底谁说了算?对公众而言,当然是公开得越多越好;于公权来说,存在着公开得越少越好的迹象。应该说,政府信息能否公开,只有法律说了才算。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明确了政府信息应该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对于各级政府而言,应贯彻条例精神,做到“依法公开”。然而一个事实是,一些政府信息涉及国家机密、行业机密,在某个特定时空,确实不宜公开。这些不宜公开的信息,应该是法律说了算,即既要“依法公开”更要“依法不公开”。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照这一规定,行政机关如果对某项信息拿捏不准,不能自以为是,应该在履行法定程序后,才可以决定不公开。

  “依法公开”不易,“依法不公开”更难,这在更高标准下体现出政府的依法意识、透明意识。因为,只有“依法不公开”,才能让国家机密不至于成为信息公开的借口。而行政机关应该有起码的互信,只要自己严格在法律框架下办事,那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是可以不公开的。

Tags: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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