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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政府信息无法公开应说明理由

http://www.newdu.com 2009/10/8 新京报 吴狄 参加讨论

  近日,北京市政府发文指出,政府信息如果无法公开,应该向公众说明理由。前日,新一期市政府公报公布了5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文件,指出行政机关须建立信息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信息的反映。

  涉及国家机密时不予公开

  《北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中规定,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将不被公开。但是涉及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则将给予公开。同时,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做好答复预案,并说明理由。

  《北京市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办法(试行)》规定,各个行政机关应该全面清理本单位自成立以来形成的全部政府信息,重点对2003年1月1日到2008年5月1日的政府信息,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

  须建立信息搜集发现机制

  《北京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澄清,与本单位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另外,行政机关建立信息搜集发现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信息,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同时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行政机关制定澄清预案,并及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向公众予以澄清。

Tags: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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