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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上市险企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给中国提供参考

作者:许闲 侯旭…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8

  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是投保人、投资者或股东了解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载体,也是管理当局借以行业监管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和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工具。

  由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利益和关注点不同,保险公司如何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满足各方决策需要成为会计、保险、证券理论界和实务界愈为关注的课题。

  欧盟目前执行的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既兼顾了投保人和债权人等对公司经营状况和偿付能力的信息需求,也兼顾到投资者对公司运营获利能力的信息判断。

  欧盟上市保险公司与国际会计准则

  根据欧盟2003年的立法草案,所有已在欧盟国家上市的约7000家公司(包括:保险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最迟应当从2005年开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也就是说,目前在欧盟上市的保险公司,都必须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进行信息披露。《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上市保险公司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其中的第4号《保险合同》。

  为了使保险公司在2005年能够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决定将保险合同项目分为两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成果发布于2004年3月,主要对现行保险会计实务做出一定修改;第二阶段是由保险合同专家组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视,帮助分析保险合同相关的会计问题。

  尽管第二阶段成果将涉及到对保险公司会计的具体确认与计量,并且目前相关规定尚处于讨论阶段,但是第一阶段所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已经明显改善和提高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更好地满足各个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保护投保人利益 彰显可靠性原则

  投保人对会计信息的关注,最为关键莫过于对保险公司未来赔偿或者给付能力的解读。会计信息要有用,首先必须可靠。当上市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或者其他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会计信息没有重要差错或偏向,并能如实反映公司实际情况时,信息方为可靠。对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规定,承保人应披露相关信息,以识别和解释承保人财务报表中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金额。

  可靠的会计信息主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保证:

  首先,上市保险公司必须披露保险合同和相关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会计政策,为信息使用者解读会计信息提供必要的前提。

  其次,承保人应当披露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已确认资产、负债、收益、费用以及现金流量;如果承保人同时是分保人,还必须披露已确认为损益的购买再保险的利得和损失;如果分保人将购买再保险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予以递延和摊销,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当期的摊销额和期初与期末未摊销余额。

  再次,保险公司应当说明推定已确认金额的计量具有重大影响的假设时所使用的程序,如果可能的话,还应当对这些假设进行定量披露。

  此外,对计量保险资产和保险负债的假设发生变动所造成的影响,还应当分别列出对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每一变动的影响。

  最后,保险公司还应当披露对保险负债、再保险资产以及相关的递延取得成本变动的调节。

  保护投资者利益 彰显相关性原则

  由于上市保险公司处在自由开放的资本市场环境中,他们的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是广大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对投资者利益的保证,主要体现在国际会计准则对相关性原则的规范。会计信息要成为有用的,就必须与使用者的决策需要相关。

  当会计信息通过帮助使用者评估过去、现在或未来的事项,或者通过确认、或者纠正使用者过去的评价,影响到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时,信息就具有了相关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承保人应当披露相关信息,以帮助使用者理解源于保险合同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

  对相关性的保障同样通过五个方面进行规范:

  首先,承保人应该披露管理保险合同风险的目标和降低这些风险的政策。

  其次,会计信息中应当说明对承保人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具有重要影响的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相关条件。

  再次,对保险风险,包括经再保险降低风险之前和之后的保险风险的信息披露,应该包括损益和权益对重要影响变量变化的敏感性、保险风险的集中度和与以前评估相比的实际索赔和索赔进展。对那些索赔付款的金额和时间至今仍存在不确定性的索赔,有关索赔进展的披露应当追溯到最早的重要索赔发生的期间,但追溯期不必超过十年。如果索赔付款金额和时间的不确定性通常在一年内解决,那么承保人不必披露该索赔的索赔进展信息。

  另外,如果保险合同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范畴,承保人则应当根据相关准则的要求披露有关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的信息。

  最后,如果承保人没有被要求,也没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主保险合同中的嵌入衍生工具,则承保人应当披露有关该嵌入衍生工具的利率风险或者市场风险敞口的信息。

  欧盟模式可供中国参考

  投资者、监管者和债权人等财务报表使用者出于自身的利益对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偿付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等不同方面的侧重点和兴趣。欧盟对上市保险公司的相关规范为投资者、一般债权人、其他社会公众、政府部门与保险同业保证了真实、公允表达保险企业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会计信息。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和中国保险业与国际的进一步接轨,未来我国对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将越来越高。欧盟目前实行的既兼顾投保人利益,又兼顾投资人利益的保险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价值的参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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