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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条例下市场信息披露有何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8

  香港此前披露权益规定,任何人如持有上市公司10%或以上的有投票权股份,都须在取得或处置有关股份权益后的5日内作出披露。至于上市公司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不论持股多少均须在每次买卖时作出披露。《证券及期货条例》作出了新的重要调整:

  首先披露权益的报告期限由原来的5日缩至3日。

  其次,适用大股东的披露界线则由10%降至5%,而当其股权出现进一步改变以致跨越某个整数百分比时(如6%),也要作出披露。比如当某大股东持股量由5.9%增至6.2%,就意味着股权跨越了6%这一整数百分比,所以要披露。但若其股权由6.1%增至6.9%,因未跨越了7%这一整数百分比关口,就不必披露。

  三是,大股东必须分别披露所持有的长仓短仓,不可对销。短仓一旦持有1%或以上就要披露。与持有长仓情况一样,若此后其短仓有改变并导致跨越某个超过1%的整数百分比关口,或有关大股东不再持有至少1%的短仓,需要作出披露。比如,某大股东持有1.2%的短仓,因超过1%,所以同样必须披露。若所持短仓由1.2%增至1.9%,就不必披露。但当所持短仓增至2.1%,由于跨越了2%这个整数百分比关口,所以同样要披露。此外,将短仓平掉也要向公众披露。

  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任何人如持有上市公司 5% 或以上的股份权益,都必须作出披露。在计算个别人士是否有责任披露权益时,其配偶及 18 岁以下的子女所持有股份权益也要计算在内。

  四是上市公司董事和最高行政人员必须披露其在该公司及其任何联系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权益或短仓及债券权益。这些高管人员的披露不设界线,都要就所有有关交易作出披露。 此外,新规定还要求披露所有类别的衍生工具所附带的股份权益,以及披露股份权益在性质上的改变 (如行使期权) 。在计算某人所持权益的百分率时,上述权益也要计算在内。如果投资者对权益申报纪录感兴趣,可到港交所网站内“披露权益”一栏查阅。

  令人想不到的是,近期巴菲特和香港市场的信披方式(信件、传真或电邮任选)开了个大玩笑。作为中国石油第二大股东的“股神”巴菲特,2007年7月12日首次减持中石油,港交所直到7月25日才接到函件,因联络有关公司补充资料,7月27日才公布,投资者获知此信息整整晚了15天。8月29日再度减持,9月1日巴菲特还是通过平邮方式寄出信息披露表,9月11日才到香港,9月12日该消息又被延迟披露。巴菲特能否改变香港交易规定引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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