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出台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是一个值得期待的尝试。依据该规定,农民可以直接转让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建设使用权,这些农地可以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这一规定将从法理上使政府征地的手续在大多数情况下成为多余。当然,要使这一规定真正让农民受益,尚需要政府自我约束。
成渝两地同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两地也是土地流转的先行者,但两者方式有所区别:成都模式尽管进行招拍挂,但中标企业享有的仍是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集体,四十年以后仍然可以继续拿出来夺标,只是将使用权资本化;而重庆模式中农民将土地入股了,由于农民享有的仍然是承包经营权即使用权,而股权(所有权)一旦转让,由于转让对象的非特定性,那么土地可能就不再属于集体了。这也是成都模式之所以受到中央肯定,而重庆模式被叫停的原因。
多种土地流转形式,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广阔空间。
土地流转“国标”年底出台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这种始自农民经营中实际需要的自发、自主行为,其初衷大都是为了稳定、增加收入,或是为了让因劳动力外出打工而闲置的土地不至于落荒,但客观上却提高了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为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经营,及以工带农、以城带乡的发展格局提供了有利
条件。“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被称为此次土地流转制度的核心。
对于农地的流转,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做了明确规定,允许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要遵守“六字”原则,也就是“依法、自愿、有偿”。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三个“不得”的规定:“不得改变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得改变农业用地的使用用途,不得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目前都比较关注的土地流转办法问题,十七届三中全会曾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进入统一的用地市场。对此,鹿心社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同时必须稳妥。如果管理措施不到位,很可能出现新的乱占地现象。对此要把握几个关键点:第一要界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流转的土地范围。从大的方面讲,一是必须符合规划,二是必须依法取得。第二要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程序,将来要按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第三要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放到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当中来进行。目前国土资源部已起草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办法,该办法正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有望年底出台。
链接:《土地管理法》三次修订回顾:
■第一次修订:
198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推动了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1988年12月29日,在《土地管理法》修订中删除了“禁止出租土地”的内容,并增加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等内容。
■第二次修订:
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适应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形势。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施行。这次修订不是个别条文的变动,而是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的重大变革,是土地管理思想发生根本转变的集中体现。
■第三次修订:
2004年《土地管理法》修订,进一步明确征地制度内涵。2004年8月28日,《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一是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二是将其他条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