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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货”—厂商永恒的博弈 (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5

  窜货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诞生的一种市场行为,其本身有着较为深刻的市场意义。对于每一个经营企业来讲,其自身的市场经营行为始终会与窜货伴随。当然,窜货本身的跨区域、价格落差的因素会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而这种价差因素的存在则是个别别有用心经销商牟取利益的出发点。

  于是,问题自然就出现了。厂家为了维持区域市场的良性发展,总是千方百计的避免市场窜货行为的出现。而经销商则在利益的驱使下,会想尽办法去实施窜货。这两个矛盾体的存在,使得厂商之间的关系很微妙,但是却是永远存在不可避免的。如果厂家在市场管控方面的措施得力,有效规避了窜货行为的发生,自然发展得到保障,占据上风;如果厂家实力不济,或者市场操作手法苍白,则会导致较为严重的市场窜货行为出现,迫使产品或市场迅速走向死亡。

  在窜货行为发生的时候,我们许多企业谈窜货色变,似乎窜货之患猛于虎,唯恐避之不及,又恨不得永久铲除,其实大可不必。我们不妨仔细研究窜货行为发生的情况,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有谁见过市场销量很差的产品发生大规模的窜货导致市场混乱呢?答案是否定的。发生窜货的产品或区域往往都是销量较好的方面,而那些别有用心者正是看重了产品对于市场的强势引导,才寄希望于从外区域过来的价差获得利益。从这个意义上将,窜货应该是幸福的烦恼。

  但是同时也应该看到,窜货行为的产生可能对市场造成的严重。可能导致整体产品线价格体系的瓦解,以及强势区域销售秩序的混乱,从而导致企业整个市场经营行为的失败,这才是根本。因而,对于恶行窜货事件而言,企业的行动力和措施才是企业今后发展的根本。

  我们无法组织窜货行为不发生,但是我们有办法保证窜货发生的几率降低,并有效降低窜货行为发生后影响面的最小化。

  1、收取保证金

  这种方法是目前企业使用最多的一种手法。在客户与企业合作之初,通过双方约定,签署市场保护协议,客户想企业缴纳一定额度的市场保证金,作为企业维护市场发展的担保。在客户出现窜货行为后,企业可以通过扣除客户的市场保证金来处罚,从而有力的约束客户的市场经营行为。

  但是,任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大部分人的行为,而始终无法完全限制所有人的经营行为。收取较为高昂的保证金在有效监管客户经营的同时,无形中为客户的市场经营背上了负担;而收取额度较低有无法限制其窜货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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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战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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