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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GOOGLE笑看长尾理论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5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在简单解释之后,我们回过头来看Google:

  Google的获利模式

  综观目前网络业真正的获利王应该非Google莫属。

  Google创造了可行的新兴商业模式,帮助了许多中小企业作全球性广告(传统小公司要作跨国广告难度之高,成效之低,做过的人就知道)。另一方面,许多过去上不了台面的小型媒体,像是Digg、TechCrunch或多数Blog,也能有个获利管道。

  回到前述网络核心价值,在网络上取得与制造信息的成本十分低廉的关系,必然导致信息通膨,进一步自然容易推到特殊区隔信息市场。也就是某社群感兴趣的东西,外人可能只觉索然无味;但对特殊利基的小厂商来说,这正是首要广告标的族群。只是过去要找到这些小圈圈作较有效的广告,成本太高且难以实现。

  我们不难看出来,这之间存在的商机。而谁能把握商机,关键即在于谁能符合网络核心价值,提供最低信息交易成本的服务。

  从信息经济学来看,最低信息交易成本不仅仅依赖优秀的搜寻技术,更重要的是"可信赖度(reliability)"!所以重点根本不是在玛丽·米克 (Mary Meeker)提出的SFO(Search/Find/Obtain)上,那是技术面的东西;整个商业模式是否可行,端乎Google的搜寻技术与可信赖度。只要Google的技术能说服人相信他的广告能有效投放,那整个模式就能运作。三方获利可能性就存在。

  这之间若容许诈欺,将严重伤害上述信息经济交易的根本——诚信。一旦失去可信赖度,即便Google的搜寻技术再优异,都还是无法降低信息交易成本。因为厂商等于是在跟几率搏斗!

  相信我,大部分厂商没有这种闲情逸致跟Google玩几率的。

  所以一旦这交易模式里不具诚信,厂商不相信自家广告能成功打入这特定族群,则投放广告意愿势必大幅降低。Google获利也将受影响。因此Google必须把自己与媒体绑在一起,坚持有效广告才跟厂商请款与付款给媒体。同时对于恶意广告或点按广告都强力取缔。

  如此诱因制度设计就是要处理经济学上叫"诱因兼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的问题——媒体生产社群、厂商提供适合该社群的广告,两者信息在信息市场中该如何分配媒介?

  厂商或许愿意告诉Google他的信息想给谁知道,但社群可没这种闲工夫和意愿主动告知Google他们想看到什么广告。

  因此Google透过Pagerank、关键词搜寻、关键词竞标等技术或游戏规则,"较精准"地猜出哪个社群适合分配到哪一笔广告信息的社群。(反过来就是谁是最急迫提供某社群该笔广告信息的厂商,谁就会愿意出高价)

  补充一下,我所指的社群包含抽象的社群,非限定单一网站内。例如在Google上搜寻"工具箱"、"Web2.0"的众多使用者,也算是一种关心同一议题的抽象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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