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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的争议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HR管理世界 佚名 参加讨论

  很多HR经常在讨论年休假的中关于累计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享受年休假的问题。在年休假规定中明确指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现在争议的地方是到底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还是职工从开始工作的工作年限。在这里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是职工从开始工作的工作年限。但是职工第一年在本企业是不享受年假的。只有在本企业第二年才能享受,并且按照职工从开始工作的年限到享受的那一年的年限的累计。

  当然目前大部分劳动者并没有要求单位支付以前在别的单位的工作年限累计的年假。因此,还没有碰到这样的问题。只有要求在本企业工作两年的年假。因此企业企业不必担心什么以前在别的单位的工作年限。另外,在年假的争论在一年年休假比如已经满1年以上,员工在1年半的时候提出辞职或者被单位解除,但是仍旧要求五天的年假,这是不对的。如果只做了半年,那么年休假就只有2.5天。必须进行折算。如果这一天员工没有工作,必须支付日薪3倍的薪水。另外的争议是很多劳动合同是07年底很多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提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里面规定年假15天。后来年休假规定在08年1月1日颁布施行。那么单位多给了10天的年休假。员工在辞职的时候或者被单位解除的时候,仍旧需要10天的按照3倍计算,这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因为这10天是单位与员工双方之间的约定,并且是单位的福利,但是如果单位规章制度里对于年假的规定写清楚,可能只有自己买单。一般在仲裁或者法院基本按照1倍进行折算;至于工作年限的举证,基本上是靠相关的记录以及员工的举证。如果一个农民工说自己工作年限已经有20天,要求休10天的年假,除了社保记录里的证据外,假如劳动者无法举证,其实也是枉然。因此企业也不必去担心。还有特殊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以约定无年休假,假如没有约定,那么该劳动者仍旧有享受年休假的权利。

  另外笔者认为,在关于年休假规定中的第五条里面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根据单位的生产情况和职工的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这句话对用人单位在安排年休假的自主权绝对是很大的力度。单位可以在不同假期之间进行转换。比如,员工自己家有事情,要请半天事假,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先休半天的年假。尽量让员工将年休假休掉。每次休假都必须有员工的签字和相关的记录。另外,年休假的规章制度一定需要进行细致的修订和合理的安排。以上是本人结合当前很多劳动者要求年休假的工资和计算误差的地方与大家一起分享,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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