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许多肾结石的婴幼儿还躺在医院病床上的今天,有毒鸡蛋又在香港率先被查出,此前的“毒大米”、“毒辣椒酱”、“毒活鱼”、“毒茶叶”、“毒猪肉”等等,数不胜数的带毒食品层出不穷。早先有医务人员自豪而又惋惜地把几种常见病列为“富贵病”,认为是中国经济发达了,人们有钱了,好东西吃太多了,病魔是富裕所带来的。如今喝几个月低档的国产牛奶,用不了多少钱就可以得到肾结石的回报,吃点大米饭、喝点茶水、吃点鱼肉也能让你躺倒吃药,这些是不是“富贵病”?是不是在中国生活就得接受食品的生死考验?答案必然是否定的。但是,我们的八亿农民同胞绝大多数还根本谈不上富裕,再简单不过的一日三餐也意味着迈进一道道鬼门关。现在谁都相信我们可以放心吃的食品很少很少,许多有毒的食品只是暴露的时机没到,许多早已暴露的有毒食品,市场上照常供需两旺,只等不可收拾的局面到来。因为我们还是处于发展中国家,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的市场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的产品质量意识淡薄甚至唯利是图,主管部门的服务意识不强,监督机制与检测手段不完善,造成产品质量不稳定,导致食品安全缺乏足够的保障。
这次的“毒牛奶”算是影响特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有关部门的重视程度也前所未有,进行全面的市场大检查,抓了一些人,免了个把官员,还废止了相关制度。但仅此一次有针对性的做法,对于事关13亿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来说,保障性还是很欠缺的。从这次牛奶事件的应对处理来看,有关部门对事件发生后的处理对策也是很令人担忧的,其中的“召回问题奶粉”就是令人费解又后怕的做法。千里迢迢把不能食用的奶粉召回厂家,厂家会怎么办?后来出台临时规定,“三聚氢胺”可以合法地限量存在于牛奶制品中,厂家只要把原来“三聚氢胺”含量超标的产品进行稀化,使它达到限量标准就是合格产品。问题奶粉和液态奶遍布全国,而此次事件中更多地方并未见集体销毁问题牛奶的报道。如果仅仅是为了销毁,企业何苦把废品运回厂家处理,在销售地处理不是更简单吗?
食品“召回”制度在发达国家也存在,但它不是孤立地存在,他们在食品到超市上架前有各个严密的环节,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十分到位,不会等到了消费者躺倒一大片才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而我们的食品检测基本上是很滞后的,以消费者总是成为不良企业的试验品,小问题难以引起足够的关注,检测部门几乎没有日常检测,更可怕的是许多检测只是收费办事走过场罢了,企业给了钱检测就好办,就象各种认证一样,在许多地方只要企业出得起钱就能通过。制度被有关部门变现叫卖,法律成为做行证权生意的合法依据,监督机制成为空话。
在10月23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又再一次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审议,这次的审议和修改就是在“毒牛奶”事件后的进一步关注,让国人看到了“终于觉醒”的曙光。但在这次审议过程中,添加了“召回”制度的规定,又不得不让人怀疑将来法律付诸实施后,企业有了合法理由把本该销毁的食品召回,改头换面后又进入市场。
法律明确“召回”成为制度后,不良企业更有侥幸心理,以消费者为试验品的机会决不会放弃,大不了“召回”翻装又能再卖。这种担心决不是杞人忧天,尽管发达国家有“召回”的法律制度,但中国的国情不同。近年来屡屡发生有毒食品事件,绝大多数都是不良企业蓄意“发明”生产出来的,苏丹红、孔雀石绿、福尔马林、洗衣粉、敌敌畏、避孕药、瘦肉精、地沟油等等,哪样不是生产者明知故犯地添加到食品中去?就近日曝光的有毒鸡蛋,以及不久前的“红心鸡蛋”,添加到养鸡所用的饲料中的三聚氢胺和苏丹红,也是厂家把它当作配方中的重要原料而故意实施的行为。
今天的市场还是非常混乱的,消费者也极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贫困或不富裕使许多人不得不贪图便宜,给不良企业带来违法犯罪庞大市场空间,如近期各地降价又赠送的促销牛奶,许多平时买不起牛奶的消费者,也抢购起三聚氢胺含量不超标的牛奶;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中国市场,食品行业也是如此,许多中小企业有能力生产有毒食品,却根本没有能力承担害人的法律后果,大不了用一条命陪消费者一起死掉。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我们在监督机制欠缺完善,而且不是一部法律的出台就能使所有问题迎刃而解。“变废为宝”、“资源再利用”是许多食品企业的“特长”,问题食品可以“召回”,正中不良企业的下怀。可见,问题食品“召回”制度是不合时宜的。食品和其他产品不同,如电器、工具、汽车等产品有问题还可以进行更改重做,而食品就不能回炉再来。从情理道义上讲,既然是有问题的食品,那应该就是不能食用的,不能食用的食品就应该彻底销毁。因此,新制定的《食品安全法》不宜规定“召回”制度,而应详细规定职能部门的职责,加强日常市场监控,发现问题食品一律由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并加大违法犯罪企业的违法犯罪成本。同时,修改《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在食品、饲料中添加对人体有害物的企业及其经营者科以重刑,才能使不良企业有所顾忌,市场混乱局面才能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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