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框架结构。
本人认为,改革后统一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应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框架结构拟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各类金融企业的特点,分别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事项和财务会计报告,以条款的方式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按照这种框架形成的会计制度,我们暂称之为《总制度》。
对于是否以《总制度》为依据制定各类金融企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目前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金融企业有了《总制度》,不必分别各类金融企业制定各自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体系。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增强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操作性,除《总制度》之外,还应当分别具有代表性的金融企业,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制定各自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体系。财政部1998年发布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1999年发布的《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主体内容仍然适用,《总制度》发布之后,再对其作必要的补充即可。我国的商业银行,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其中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已经上市,近期可能还会有些商业银行上市,如果只有一个《总制度》,操作性不强,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若干政策是很难落到实处的。鉴于上述情况,《总制度》建立之后,是否制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体系,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金融企业的意见。本人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三)金融企业基本业务会计准则。
金融企业基本业务会计准则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都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组成部分,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准则规定比较原则,制度规定比较具体,操作性强。二是准则的形式比较符合国际方面阅读,制度形式比较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三是准则要相对稳定,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具有应急、灵活的特点。准则和制度之间最大的差别在于原则和具体之分,因此准则和制度中相同内容的规定必须一致,不能相互矛盾。实际上,两者之间是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缺一不可的互动关系。
金融企业基本业务会计准则是否应当考虑以下各项:
1.租赁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于2001年1月18日发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企业施行。租赁准则主要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其核心内容是出租人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这是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此项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提高租赁业务的会计信息质量,推动我国租赁业的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