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负债的定义,合理确认和计量金融企业的预计负债,充分披露或有事项。
近年来,国外一些银行因操作衍生金融工具不当而蒙受巨额亏损、乃至倒闭的案例比比皆是。同时,表外业务呈现逐渐扩大和发展的趋势,种类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无庸置疑,以衍生金融工具为代表的表外业务是一把“双刃剑”,经营得好会带来较高的收益,否则会蒙受巨额损失。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倒闭,起因就在于其新加坡交易员尼克·里森违规买入大量期货,造成高达10亿美元的巨额亏损。我国金融企业也存在着大量的表外业务,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或有事项,如各种担保业务、未决诉讼、贷款承诺、银行承兑汇票等等,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也在尝试。实际经济生活中,也已出现过由于或有事项给金融企业造成巨额损失的案例。
金融企业会计改革,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对发生或有损失可能性较大的或有事项,应在表内确认和计量或有损失和预计负债。除此之外,总结和吸收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制度中还应强调对金融企业各类或有事项、发生巨额损失的可能性等相关内容,作出充分的会计披露的规定。
(三)金融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核算应当考虑股份制改革的要求,兼顾巴塞尔协议的规定。
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在所有者权益方面的要求与其他企业基本相同,即:以《公司法》为依据,设定所有者权益的构成,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但金融企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及相关问题,还应当注意与《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的协调。
巴塞尔协议是当代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理论的综合和发展,对世界各国的银行业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我国是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中国人民银行也签署了协议,表明我国的中央银行认同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并用这一标准监管我国的各类商业银行。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矛盾在于资本不足,因此,研究资本的充足程度,如何筹集与充实资本以及相关的财务会计问题,是此次金融企业会计改革需要加以考虑的。
(四)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改革我国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的确认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的确认应当符合:①与交易相联系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金融企业的利息收入和保费收入,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并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对于应收利息自结息日起一定期间(如90天)未能收回的部分,已经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应当停止继续确认利息收入,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对于在此之前已经入账但尚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应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对于逾期贷款的利息的会计处理问题,也需要一并研究,通盘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