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我国金融企业支出及相关费用损失的改革问题。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和计量利息支出、保费支出等相关支出。其他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在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应当重视谨慎性会计原则的运用。比如,金融企业的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再如,不符合资产定义的递延资产也应当列入当期损益。又如,金融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的损溢,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行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计入当期损益。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的,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六)保险公司提存和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总准备金等各项准备金制度,应当与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相协调。
(七)金融企业外币业务的核算,是采用分账制还是统账制,需要借鉴国际惯例再作进一步的研究。
(八)财务会计报告是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对现行的财务会计报告体系进行改革。
1.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应当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明细表等报表。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不足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
2.金融企业的会计报表附注,除了披露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等共性内容之外,应当充分披露各类表外业务及其潜在的金融风险。
3.上市的金融企业还应当披露中期报告。
以上初步列示了此次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主要内容。这只是提供一种框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实际上,改革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时间最好定为2002年1月1日,在此之前做好实施新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关于制度的实施范围问题,是否可以考虑分两步走:第一步,暂在股份制的金融企业实施,因为股份制金融企业经过改制后,在其法人治理结构、经营机制、管理水平、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等诸多方面与其他金融企业相比,向前跨进了一大步,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不仅如此,这类企业现行的会计标准与改革后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比较接近,容易衔接和过渡。第二步,鼓励其他金融企业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国有金融企业要求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