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按照资产定义,合理确认各类金融企业的资产价值,确保资产价值真实可靠,提高资产质量。
2000年6月21日,朱镕基总理以国务院令签发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其中第9条规定:“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此次金融企业会计改革应当按照这一定义对各类金融企业的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作出规定。
1.贷款呆账准备的提取及呆账核销是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改革的目标是以财政部2000年规定的上市银行贷款呆账准备政策(财会[2000]20号文件)为基础,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贷款对象的财务和经营管理情况,以及贷款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合理计提贷款呆账准备。金融企业按照上述原则和方法提取贷款呆账准备后,不应再提取坏账准备。国外一些国家提取贷款呆账准备的种类有普通呆账准备(或一般呆账准备)、专项呆账准备和特别呆账准备(或国家风险贷款准备),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普通呆账准备金可作为银行的附属资本计算资本充足率,而专项呆账准备则要从银行的资本组成中扣除,这也是此次金融企业会计改革需要考虑的问题。
对于贷款呆账的核销,上市银行要据财会[2000]20号文件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于年度终了前予以处理,不得挂账;其他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本级和直属机构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按有关规定,经逐户、逐级上报,由总行(总公司)本级和直属机构报经其所在地财政专员办审核后,由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
2.金融企业的投资主要指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和信托投资公司的长期投资。按照国际会计惯例,自营证券应在期末时按市价法或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在分类的基础上计提跌价准备。
我国某些投资公司的对外投资,由于种种原因,投出时缺乏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投出的资金没有收益或收益很低,甚至投资本金也无法收回,发生永久性减值,投资公司倒闭、清算、破产的案例时有发生。为此,强化对投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其自身的管理水平,搞好内控制度建设是当务之急,与此同时,规范投资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也成为此次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投资公司的长期投资应当分别不同情况,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其投资收益。长期投资如果发生减值,应当在期末时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3.金融企业的抵押资产及其处置是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充分借鉴国际会计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抵押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