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补助的确认
IASB认为,净额法和总额法两种方法都是可取的。但是,当企业采用净额法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又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时,即先从相关资产的账面金额中扣除补助金额,然后再以公允价值计量该资产,由于扣除政府补助后资产的账面价值将低于公允价值,而按照有关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净损益,这就会导致企业立即将政府补助确认为收益,即使该政府补助是有条件的。这种结果,实质上违反了政府补助相关收益的确认条件,也不符合“财务报表编报框架”中的收益确认标准。在政府补助是有条件的情况下,确定企业何时满足附加条件是很主观的,这种主观性会导致收益确认的不一致。
IASB认为,对于资产的计量,在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公允价值法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在未来制订、修改国际会计准则时,IASB倾向于扩大公允价值法的使用范围,这将使IAS20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实际上,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改组之前,当时的IASC理事会已经意识到IAS20存在的上述问题,在2000年12月发布的IAS41“农业”中,IASC对涉及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IAS41指出:“按照公允价值减去预计至销售将发生的费用计量的生物资产,对有条件的政府补助(条件包括要求企业不得从事某项特定农业活动),应在达到政府补助要求的条件时,才计入损益。”还指出,IAS20只适用于那些与按照成本减去累计折旧或者累计减值损失计量的生物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从IAS41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IASC倾向于对不同计量基础的生物资产采用不同的政府补助确认条件,这其中仍存在上述矛盾。IAS20中的这一问题至今仍没得到解决,没有对不同计量基础的资产采用不同的政府补助确认条件。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国16号准则中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统一采用总额法是比较恰当的,在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时不会产生上述矛盾。
2.政府补助的计量金额确定
对于非货币性政府补助,IAS20指出“企业通常要对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估计,
并且对补助和资产都以该公允价值入账。有时也可采用另外的方式,即对补助和资产都以名义金额入账。”该规定将这两种计量方法作为可备选的方法,但是对于何为名义金额、何种情况下选用哪种计量方法,IAS20没有作出明确说明。IAS20对政府补助计量方法的选用采取了比较宽松的态度,但是也会带来影响可操作性和会计信息可比性的问题。我国16号准则中规定,在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情况下,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即为人民币1元。
3、政府补助会计国际准则的修订趋势
虽然IAS20已被纳入2000年5月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评估认可的IASC30个核心准则项目(core standards)之一,但却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原因就在于上述的IAS20在政府补助相关收入的确认问题上与“财务报表编报框架”及IAS41相关规定不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