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1月的会议上,IASB讨论了修改IAS20项目的意见。尽管一些委员会成员认为取消IAS20是迈向正确方向的一步,但大多数委员认为留下政府补助会计计量上的空白的做法并不可取,IAS41中的政府补助会计也并不必然较优。委员会还提到附条件补助的相关负债的确认和计量问题与IAS37中“准备”的确认和计量问题相类似,而目前委员会将IAS37作为商业合并第二阶段项目(Business Combinations Phase II project )之一,因此委员会决定推迟IAS20项目。
三、政府补助会计:国际准则对我国之启示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已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基于前述对国际政府补助准则的讨论,笔者得出如下启示:
1.政府补助的定义需进一步斟酌
我国政府补助定义中提到“无偿”,而对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又统一采用收益法,这将造成政府补助的定义和其会计处理的规定存在逻辑上的不一致。因为采用收益法的理由之一就是政府补助很少是无偿的,是附条件的,在我国准则的指南中也指出政府补助的特征是无偿的、有条件的。既然如此,建议我国在政府补助的定义上去掉“无偿”,可参照IAS20中的定义。
另外,IAS20中对政府的定义为:“政府,指政府机构,以及地方、国家或国际的类似组织。”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未对政府给出定义,实际操作中就会遇到界定不清的问题:这里的政府是否仅限于中国政府?企业如果收到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组织的某种补助性质的款项或奖励属不属于该准则规范的范围?政府具体的哪些组织机构和部门无偿拨给企业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在政府补助的范围之内?这样容易导致不同企业之间相关信息的不可比。因此,政府补助的企业会计准则在进一步完善时应考虑增加对“政府”的界定,这样才能使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有明确一致的标准。
2. 相比之下,我国的政府补助准则较为简单明了,但是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没有给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对既涉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又涉及与收益相关的一揽子政府补助没有作出规定。
3.应进一步完善政府补助的披露。我国准则中要求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鉴于我国政府补助较为普遍和种类多样的国情,政府补助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的政府补助在当年净利润中占比很大的情况下,其披露应该更加详细。如中石化2005年得到中央财政给予的一次性补偿100亿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5.31%。因此应该披露当年收到的政府补助占当年净利润的比重、扣除政府补助后的净利润。在政府补助已经确认的情况下,应披露附加的尚未履行的条件及其他或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