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1120-66.6=13.4万元应计入甲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续案例1:假如分房时无法计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即:1200万×15%(假如项目所在地计税毛利率为15%)×33%=59.4万元
1.收到乙、丙公司投入资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1200万
贷:预收账款1200万
2.根据税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时需交纳营业税
借:待摊费用———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66.6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66.6万
3.待计算出计税成本,结转收入、成本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6.6万
贷:待摊费用———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66.6万
借:递延税款59.4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9.4万
二、以分配利润为目的的合作
案例2:甲、乙公司均属房地产开发公司,以甲公司名义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一块土地,并以甲公司为主体联合乙公司共同开发,双方约定不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共同投资,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甲公司股份比例占60%,乙公司股份比例占40%。
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笔者认为:应成立非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项目部),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派员参与管理,以甲公司名义开设银行专户,在会计核算上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纳税,利润分成。会计处理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