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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企业财务治理的比较和启示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①出资者拥有对经营者的财务监控权;

  ②企业财权是独立的,经营者是财务治理的核心;

  ③激励约束机制到位。由此,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成立,财务治理最基本的框架得以构建。当然,美日企业的财务治理并非十全十美,主要问题是如何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的进步,对现有财务治理框架进行补充、完善,以提高治理效率。

  反观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治理的现状,在根本上存在缺陷:①缺乏有效的监控主体。监督经营者的不是真正的出资者,而是股权出资者的代表,存在代理风险,债权人的监管则由于缺乏相关机制的支持而基本落空。②经营者受到国有大股东的越界干预,而且这种干预的动机也可能并不代表真正出资者的利益。③经营者的激励与业绩相关度低,且形式单调。④外部市场发育不健全,对经营者尚未形成真正的约束。

  解决以上几个问题是构建我国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关键。借鉴美日企业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国有资本运作的自我改造。党的十六大提出,积极建立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现国有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实质性分离。该机构受托实施国有资本的运作管理,对同级政府负责,接受政府的审计监督,对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承担法律责任。其操作难点在于增加了代理环节,延长了代理链,会有新的代理风险产生。因此,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彻底实行政企分开,理顺产权关系,切实解决国有资本所有者虚位的问题。

  2.确保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大力引入民营投资者。在国有企业引入民营资本股东,既利用了民营股权的治理优势,又形成了对国有股股东的权力制衡,有利于维护企业法人财权的独立性。然而目前,民营资本受到了许多政策上的歧视与限制。比较而言,外国资本在我国国有企业的被接受程度则要高得多。外国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时能享受许多优惠政策,外资的持股比例也常常与国有资本非常接近。国有资本与外国资本的成功合作表明,国有资本具有控制全局的能力,与民营资本的合作必然也有光明的前景,国有资本的主导地位也不会因此而动摇。从另一个角度说,国有企业也可以向民营企业进行投资,通过国有与民营企业相互投资参股,可以形成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双向合作。

  3.重视债权人在财务治理中的地位。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初实行“拨改贷”之后,银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企业外部融资的唯一渠道,银行对贷款企业的软约束和破产机制的缺乏,造成我国国有企业的高负债率,这决定了我们必须重视债权人在财务治理中的地位。从现实情况来看,以国有企业的负债率和国有银行的自身能力来说,并不适合构建日本式的“主银行”模式,但仅运用美国的“相机治理”也是不够的。可采取在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吸纳银行等债权人代表的办法,对经营者进行事中监控,防止企业以改组、破产等方式逃离高额债务,以保证债权人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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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美日企业财务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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