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时代,企业家的精神家园,帮助中国企业家在全球化进程中取得成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管理实务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管理实务 >> 财务管理 >> 资产管理 >> 正文

税收优惠改变 影响众多上市公司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管理人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将于200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根据Wind统计,此次涉及到税收优惠的上市公司有680多家,《办法》的执行将对这些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

  国税局以前发布的税收减免都是分别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种中具体规定,而新发布的《办法》则对税收减免进行了统一管理,适用于所有税种。《办法》很明显体现了国家正逐步将各税种的普遍减免转变为以所得税减免为主,今后国税局会进一步整合各税种优惠。营业税、流转税等优惠措施将会逐步整合入所得税优惠,企业优惠方式将简化。

  重要改革内容

  一是《办法》首次将减免税类型划分为备案类和报批类。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只要企业符合条件就可以提请备案;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企业需要提交相应材料给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需要进行个案审批。

  其实备案类以前虽未明文规定,但在以往一些地方的税务工作中已经实施,此次国税局书面进行行政许可,给其赋予行政效力。

  二是明确免税项目。《办法》规定减免和非减免税项目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按照原有规定,如果纳税人对减免和非减免税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此次将核定权交予税务机关,等于是放松了减免范围,过去受此条款约束不能享受优惠的公司将得益。

  三是简化审批手续。以往纳税人的减免税需要每年年审,手续繁琐,《办法》则规定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税务机关也不再年年审批,而是改为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以"检查"代替"审批"。

  受支持企业

  《办法》以促进社会和谐和科技进步为目的,体现了国家支持就业、扶持贫困的思路。通过减税让利对相关行业和相关区域发展起到积极促进和鼓励发展的作用。

  根据《办法》的规定,国税局将以下企业归于减免税备案类: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附件中还规定了14类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其中与上市公司关系密切的行业有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林业、渔业以及环保设备生产等,另外还涉及具有高校和西部概念的公司。

  影响效果

  《办法》中规定的可备案类企业和附件中列举的14类企业将会明确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受到国家政策有力支持。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在以前已经对这些企业的税收优惠做出过相关规定,此次不过是将其进一步明确化、系统化,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已经在享受所得税优惠,《办法》对其影响甚微。另外《办法》还有一些积极的规定,如以前可享受但未享受优惠的企业可要求退还多缴税款、但适用企业毕竟不多,因此《办法》的积极影响非常有限。

[1] [2] 下一页

Tags:$False$  
责任编辑:admin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