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办法》中没有涉及的行业目前属于灰色地带。一些企业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是国税局以前发文规定的优惠,甚或是地方税务批准的优惠,此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是否可以延续下去,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还要视国税局的进一步明确化而定。此类公司享受的优惠所得税一般按0-15%征收,如果此类行业享受的优惠措施被取消,将对公司业绩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不过,目前《办法》上并未表示未提及的优惠无效。由于未明确表示取消其他未提及优惠措施,按照法律惯例,企业可以继续享有优惠待遇。一般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所得税优惠的时间是年度终了后2-3月内,目前国税局仍有时间余地对这些优惠做出具体规定,相关上市公司的今年业绩受影响程度仍未成定数。
总的来说,是一个比较粗略的关于减免税的公文,主要是体现了国家今后税务改革的方向。国税局今后将会陆续出台相关公文,重点将是整合其他税种优惠到所得税优惠中,并将进一步明确受惠的相关行业和区域。
附:《办法》未提及的主要所得税优惠
高新技术产业企业: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以上两项所得税优惠在国税发82号文件中就已经规定国税局不再审批,一些地方已经将其列为备案类。
利用三废进行生产的企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1.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条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办法》中规定的主要所得税优惠
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企业:1.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所得税。
技术成果转让: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环保设备:企业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可享受抵免所得税、加速折旧或贴息等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