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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进行税基式纳税筹划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管理人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若代扣,由企业自行支付,本例中只能由企业为顾客缴纳;个人的偶然所得的所得税税率为20%;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为:20%=5元

  利润额为:———5=13.8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为:×33%—×33%=11.28元

  税后利润为=13.8—11.28=2.52元

  方案三:满100元返还30元现金

  增值税=×17%—×17%=5.81元

  个人所得税=20%=5元

  企业所得税为=×33%—×33%=11.28元

  税后利润为=——30—5—11.28=—12.09元

  结论:方案一,每售出100元商品企业在促销中共获利11.45元

  方案二,每售出100元商品企业在促销中共可获2.52元税后利润。

  方案三,每售出100元商品企业不但不能获利,而且还要亏;

  损-12.09元。建议商家选择第一套方案。

  2、利用 销售收入结算方式和时间进行筹划

  企业产品 销售具体形成是多种多样的,但总体上有两种类型,现销方式和赊销方式。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实现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 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生,均为收到 销售款或取得 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对方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的方式销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 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它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 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⑥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汽 销售额或索取 销售凭证的当天。

  可见不同的 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不同的,这就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例4:东方电机厂2001年9月1日出售旧电机一台,价值200万元,产品成本为150万元,该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于17%增值税税率,因购买企业方资金暂时困难,货款一时无法收回。如果按照直接收款方式 销售产品,东方电机厂9月份实现该电机销项税额为34万元(200×17%=34万元),如果东方电机厂同购货单位达成分期收款的协议,协议中注明分5个月收回货款,每个月30日前购货单位支付货款40万元,则每个月的销项税额为6.8万元。显然,分期收款的方式能使企业即能收到货款,又能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

  现在,很多企业就是因为“欠条”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为什么呢?一些公司 销售货物,购货方没有付款,而是打了个“欠条”,公司认为没有收到货款就不需要申报纳税。其实,欠条就是“索取 销售款的凭证”公司可以凭“欠条”要回货款。但如果企业在 销售货物时及时改变结算方式,则完全可以避免提早缴纳税款不利局面。

  另外,很多企业往往在“应收账款”上受到处罚,因为这些企业采取直接收款的方式 销售货物,按规定收到 销售款或取得 销售款的凭据时就要申报纳税,但因为担心对方发生退货,比如购货方以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而拒绝付款,使公司遭受损失,所以这些企业通常把 销售额记在“应收账款”上,没有申报纳税,受到处罚,假如公司懂得一些纳税筹划方法,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 销售产品,在购买方付款前就不用纳税了。

  可见,企业在 销售时就应当考虑到风险的存在,在购销合同中进行有效的防范:一是强调销货方风险的存在,求得采购方的配合和谅解;二是在求得对方谅解的基础上,采用货款不到不开发票的形式,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三是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 销售货物;四是在购销合同中,注明按付款额开具 销售额,余额作为借款;五是采取赊销方式,分期收款结算,收多少款,开多少发票。

  3、工程合同收入、劳务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

  长期合同的收益可以采取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完成合同法为佳。因为完成合同法在工程全部完成年度才报所得税,故可以获得延缓纳税之利益;完成合同法可反映实际成本、费用和毛利,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则容易造成前盈后亏的现象;如果企业每年均无亏损,宜采用完成合同法,因为此方法可以享受延缓纳税及合并计算费用限额的利益。但若企业有前五年弥补亏损,且开工前就已存在,则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为佳。

  至于完工百分比法中涉及的完工进度,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也有不同的确认方法;可以按照费用投入情况确认,还可以根据收入的实际情况确认。总之,控制和确认完工进度,也就给合理确认收入提供了弹性空间。

  4、成本费用的筹划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者 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质易耗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各种存货可以采取先进后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的任选一种或几种。

  企业期末存货的大小与 销售成本的高低成反比,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利润的确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期末存货计价过低,当期利润相对减少,交纳所得税也少;

  期末存货计价过高,当期利润相对增加,交纳所得税也多;

  期初存货计价过低,当期利润相对增加,交纳的所得税也多;

  期初存货计价过高,当期利润相对减少,交纳所得税也少。

  即期初存货计价过高或期末存货计价过低,交纳的所得税就少。

  不同的存款计价方法,产生的结果对企业成本多少及利润多少和当期实缴纳的多少是不同的。一般来讲,材料价格上涨期,采用后进先出法,计入材料的成本就多,当期计税的税基就相对小;采用先进先出法则计入材料的成本就少,当期纳税税基就大。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运用:①、如果企业处于免税费,企业获利越多,享受税收减免就

  大,这时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有利的存贷计价方法,减少成本费用在当期的摊入,使当期利润最大化;②、如果企业处于正常的征税期,企业获利越多,交纳税收就越大,这时,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增加成本费用在当期的摊入,使当期利润最小化,减少当期应纳的税款;③、当物价有上涨趋势时,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出的期末存贷价值最低, 销售成本最高,可将利润递延至次年,以延缓纳税时间,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是先进先出法计算存贷的价值最低,同样也可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例5:利生企业集团为增值税一般人纳税企业,该企业于200

  0年2月和11月先后进货两批,两批进货数量相等,进价分别为500万元和700万元,2001年和2002年各出售一半,售价均为900万元。所得税率为33%,计算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三种情况下, 销售成本、所得税和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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