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的金融机构除了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外,还有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及经过特别审批的金融控股公司等其它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是我国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禁止其它的一个实体同时持有保险、证券和银行的股份,这就为产业资本投资金融业提供了广阔的操作空间。
进入金融业的方式与策略
企业能否进入金融业并无标准,关键取决于企业自身设定的目标和应对风险的管理能力。
1、进入方式:
企业集团进入金融业的方式主要有全面进入和战略性进入两类。
全面进入是以金融业作为企业集团的一个战略发展方向,通过对某些金融机构实行有效控制,并以其作为资产整合、资本运作的平台,最终使金融业成为集团重要的经营方向;战略性进入则是以资本为纽带,通过投资金融业,与金融机构形成战略联盟,使之为自身的资本运作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2、进入策略:
根据企业集团对金融业熟悉程度、掌握的资源状况、人才储备情况等因素。企业集团进入金融业有三个阶段:
初期:根据目前企业自身实力及现有业务特点,选择单独进入某一小行业。
中期:逐步扩大范围,介入多个领域。
后期:混业经营。通过对企业集团掌握的金融资源进行整合,统一协调,共同发展,使得公司控制度提高,使金融业务成为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并对其他业务形成有力的支撑。
作为资本运作平台的综合性金融机构的分析
由于目前我国仍然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方式对金融业进行监管。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都不能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通过控股综合性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成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目前,可以投资设立金融机构的综合性金融机构是: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在实践中,国内也出现了由金融机构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主要是一些历史遗留的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基础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中信、光大、平安是这类
机构中的典型。
1、金融控股公司
控股公司是以控制其他公司的股份作为其主要业务的公司。根据控股关系形成一种母-子公司关系。母公司除控股子公司外,本身还有特定业务的控股公司称事业型控股公司。本身没有特定业务,专门以控股子公司为公司业务的控股公司称作纯粹型控股公司。
现在我国金融主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理解: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纯粹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不直接从事任何事业性经营活动;金融控股公司控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机构中的两类以上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体制;金融性资产占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绝对主体。
金融控股公司并不是一种金融创新,而是为规避法律监管而出现的。所以金融控股公司一开始就是为了企业的现实运营问题而在法律的空隙中诞生的。如:美国最早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是“银行控股公司”。因为美国的法律不允许商业银行跨州经营,所以有些银行就在其他州大肆收购银行,成立控股子公司,这样一来银行控股公司在美国得到飞速发展。中国最早出现的则是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代表的信托控股公司。
近10年来,我国金融资产快速膨胀,而金融业提供的服务较之经济发展需求明显滞后,集中表现为金融产品单一,金融资产结构分布不合理,服务手段落后,缺乏创新机制。面对国际竞争,我们出现了一个两难的局面:如果不能顺应混业经营的潮流,我国金融服务的水平难以提高,市场将会被外资机构占领;如果实行混业经营,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金融系统风险及道德风险也是难以抵御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具备多种运营方式,包括投资管理型与经营型控股等,为未来金融业向混业经营、综合监管的体系转变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资产规模庞大,操作复杂,目前适合超大型企业集团用以进行资本运作平台的构筑。
2、其它综合性金融机构对比分析
通过上表的对比可以看出:从业务范围的角度来看,财务公司无疑是最全面的。但是,财务公司的设立门槛也是最高的。如果符合设立财务公司条件的企业集团应以发起成立财务公司作为构建集团资本运作平台的首选。而对于金融租赁公司与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则主要根据公司的主营业务及市场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