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证券市场购并企业
(1)上市公司的吸收合并。经股东大会讨论;进行折股计算;确定换股方案。
(2)杠杆收购。也称融资收购、高负债收购。通过增加公司的融资比重完成收购,或者说,指透过目标公司的大量举债向其股东收买公司股权的行为。公司在收购中引起的负债主要由被收购公司的资产或现金流量支持偿还,投资人的资金只占其中很小的部分。因而,收购后公司能否还清负债是杠杆收购 成功的关键,杠杆收购的理想选择对象为:拥有较好的组织管理层、长期负债不多、市场占有率高、流动资金较充足稳定、企业的实际价格超过帐面价值、但经营业绩暂时不景气、股份偏低的公司。另外,企业物质资产是否适宜充作贷款抵押物,是否有被低估的无形资产等,也是收购公司应考虑的。杠杆收购的最大原动力是,收购者深信目标公司有巨大的潜在价值,一经开发、重组、整顿、包装,一定会超过收购时的市场价值及还清债务。收购目标企业债权后,按照法定程序将所购债权转化为股权,然后接手分解目标企业:将不盈利或盈利不多的部分进行拍卖,收回一部分投资;对盈利的生产单元进行必要的投资改造,改组企业经理层,委派得力的专家努力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图大幅度地提高资产盈利率,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重新上市后获得丰厚的收益。
2.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
(1)国外企业界的股权收购行动多为策略性的,即买下同业中的竞争对手或是相关产业者,或者是与对方结盟,以强化自身竞争力、扩大市场。这些交易往往是以换股或由买方贷款来完成,被收购对象在收购完成后无须承担债务。
(2)借壳上市,也称买壳上市。指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作为壳,然后将自己的资产及业务装入壳中,同样取得上市地位。过程为:收购方以预先锁定的成本购买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并达到控股地位;而后,收购方将自身企业的资产及业务陆续出售给上市公司。一方面,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地位不断地从证券市场上筹集资金收购资产,实现资产扩张和实力壮大;另一方面,收购方则实现了资产套取的现金用于购置新资产及新业务。
3.国内国有股权的转让
合理的股价是股权转让 成功的关键。企业总资产价值的评估,直接决定股价的高低。因此,低估资产价值会造成资产的流失,高估资产价值会影响股权收购的积极性。
慎重选择交易的受让方,是股权转让 成功的必要条件。转让国有企业的产权不仅仅是为了获得资金,更重要的是为了转换经营机制。因此,国有企业转让股权时,要公开发布信息,选择资产实力强。信誉好、管理经验丰富的法人,不应盲目而为。同时,要确保受让方收购股权的资金按期到位,谨防玩收购游戏。具体作法包括:
(1)部分出让国有股。在国有股不进入流通的现实情况下,参照股市价格将国有股权出让给企业:可收回现金并实现增值(因转让价一般会高于每股面值);增大法人股比例,有利于加强公司的监督和约束;在一般竞争性行业,是国家逐步退出的方式;即使是国家需要控制的行业也不绝对控股,只做大股东。(2)国有股协议转让。通过谈判的方式,确定国有股权的转让方案,包括定价依据、转让份额、付款方式等。(3)国家股配股。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实现扩张的过程中,国家若不打算继续注资且又不愿因放弃配股权而稀释国有股比例的情况下,用实物资产并入,或将运转中的效益良好的企业整体并入上市公司。(4)资产剥离,重组上市。将企业中效益较好的部分重组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融资。没有划归上市公司的部分重组为总公司,并作为上市公司国家股的股权所有人,总公司所属各单位与股份公司之间实行有偿服务。(5)改为股份合作制。将尚能正常运转但经济效益有待提高的企业资产,转让给企业职工,可以兼得回收国家投资、改变企业经营机制、提高职工积极性的多重收效。一般经营状况的小型国有企业,经过资产评估,将企业产权出售给本企业的全体职工,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资产出售收入由国资部内收回。
国有中型老企业,采取职工交纳现金购买部分国有存量资产的方式,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经过资产评估,并由国前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的经营性存量净资产,部分出售给职工作为个人股份,其余资产作为国家股。个人股份分为两类:按工龄和岗位设定认购额度的基本股,自愿认购;按 领导岗位和技术级职设定上下限的责任股,必须认购。个人股可在企业内部流动,离厂职工持有未转让的股权一律办理退股手续,由企业先在盈余公积金中列支,而后逐步转让给其他职工和新职工。鉴于资本积累的历史成因,经政府产权管理部门同意,从国家股中划出一定量作为劳动分红基金,按职工工龄、岗位职务及现金入股数量化到职工个人名下,作为分配红利的依据,但股份所有权仍属国家,且不继承、不转让。经地方政府同意,在国家股红利中支付退休职工的医疗费。非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列入股份总额,按规定提取基本折旧,分别设定上交国家和作为企业日常生活设施维修费用的比例。
4.国内外的企业托管
国内企业托管的做法
(1)托管一般企业。对连年亏损、债务负担沉重、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政府撮合下实施优势企业的托管经营。在承担托管企业全部历史债务和亏损的前提下,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对企业原有贷款计息不收息,争取得到上级银行同意实行减免息或挂帐停息;对企业暂缓征收税款;通过银行贷款解决技改项目所需资金。
(2)托管大企业。国内企业对固定资产庞大、濒临破产国有企业的托管。托管方不承担被托管企业的历史债务和其他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向被托管企业输出管理、人才、技术和经营渠道等无形资产及必要的启动资金,利用被托管方的物力和人力资源,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按照约定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使被并管个业保值增值.以达到资本的良性循环。
(3)托管偿债。对债务负担沉重的国有企业,聘请债权方的经营者托管债务方企业,通过管理取得效益并偿还债务,使托管方既能优先获得偿债保障。在债股结合的方式中,托管方还能在一定时期内的以实现利润转化股权。德国托管局实施的国有企业民营化:对于产品在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基本条件较好、可以向投资者立即出售的企业,通过招标的方式尽快实现产权转让。托管局要求投标者提交一份具体的企业整顿计划,包括企业经营环境分析、发展规划、投资和就业计划等,将认为最有可能把企业经营好的投资者选为中标人。在出售方面,原则上要求一次购买,特殊情况下允许分期付款,并有保证最低投资率和最低再出售年限的具体规定。
对于需要先进行整顿、然后才有可能生存和发展,从而向投资者出售的企业,暂时由托管局通过委托或租赁、承包等形式限期整顿。企业的经营者一般是本人向托管局申请并通过能力和资格审查的人员,不仅制定而且要负责执行企业的整顿方案。如果没有达到整顿目标,则要采取相应措施责令经营者辞职。如果在预定期限企业仍无转机或无人购买,就将企业列入关闭。对于即使经过整顿后其产品在市场上仍不具备竞争能力的,采取停业和关闭清算的办法。
凡是被认为有继续生存机会的企业,托管局就在相应要求的范围内承担该企业的银行债务,并补偿所需资本金。托管局解决资金缺口的办法有:发行特种债券,利用周转信贷和商业票据工具,使用借款券融资,运用国家财政专设的透支权,在许可限度内为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