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国内国有企业的破产处理
(1)对较大型的破产企业,实施抢救剥离。
将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产品有销路的车间、部门先行剥离,成为若干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资产评估,由新组建的企业按有效资产的实际划分比例,来分担清偿老企业实际债务的责任,并由新、老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分离出的新企业需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支持政策,包括:商请银行解决启动资金;延长停产整顿期6个月;退休职工交社会统一管理;从财政扭亏措施费中拨款整改地区生活设施;对企业的亏损、潜亏作相应处理。对剥离后的破产企业所采取的减轻破产冲击的政策:破产前将学校、医院划归当地教育、卫生部门管理;对富余职工发放一性遣散费;对长期依附主厂的所属集体企业同时实施破产。
(2)整体接收破产企业。在保证对普通债权人一定清偿比例的前提下,由企业法人整体接收依法破产的企业,经过改组、制度建设和技术改造,使之成为本企业中一个有效运转的组成部分。接收方实现以零收购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全部接收破产企业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将原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全部交给地方政府管理,甩掉社会包袱。有的采取由政府拨款解决企业收购后的下岗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接收方承诺就业职工原有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原企业以优惠价向职工提供商品房的做法不变。
(3)破产清算的财产处理。有:以物资折价分配给当事人;向社会公开分割拍卖;整体公开投标式拍卖等方式。一般仅对生产性厂房、设备以及家属宿舍进行整体拍卖,而对厂区占用的土地,因属以前国家无偿划拨的,不纳入破产财产清理范围。有的整体拍卖同时含带附加条件,如:接收一定数量的破产企业工人;利用破产企业厂房、设备重新开办企业;财产价款必须在中标3日内兑现等。
(4)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有若干种形式:其一,在不包分配、不包安置的前提下,原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由社会保险部门从职工养老统筹保险基金中全额拨付;剩余的未就业职工全部转入街道领取待业证,并按规定领取待业保险金。有的地方同时采取每接收一人,政府从土地使用转让费中一次性补偿1.5万元的优惠政策,鼓励购买破产企业的单位接收部分职工。其二,从破产财产拍卖收入中优先提取一定资金,划转劳动部门作为社会劳动保险金,用于支付离退休职工、伤残人员及家属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其三,从破产清算资金中支付待业职工遣散费,子弟学校和离退休职工交由当地政府管理和承担。
6.国内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其他方式
(1)集团内部分解无效资产。目前国有大的企业集团之中,往往存在资产运营效益的极大差异。从集团的总体发展战略入手:对一些资本回报率低,且产品不适应市场需要的企业果断进行清理和解散:对一些承担无限责任的租赁企业和部分严重亏损的 销售网点,宣布终止经营;对一些股权比例小、经营无前途的企业,以及虽然盈利但从整体上看对集团发展帮助不大的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对一些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
(2)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实行强强联合。国有独资企业集团具有产业优势,科技人才、管理人才优势以及占有黄金地段的地理优势;民营企业集团,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商用、房地产业以及经营人才优势。二者平等融合后改变了股权结构,增强了实力。
(3)不同所有者之间的置换资产。地处繁华市区的国有企业因污染扰民需搬迁,但资金不足。股份公司为获得繁华地段进行房地产开发,购买了厂房和设施处于闲置状态的乡镇企业产权,与需搬迁的企业进行置换,并补贴该企业的搬迁和停工补偿费。结果是,乡镇企业通过出售资产回收了资金;国有企业减少了搬迁建设周期;股份公司获得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有利场地。
(4)租赁经营。在同行业的企业之间,对象企业由于市场竞争力差、机制不灵活以及技术问题,造成企业停产,设备闲置。优势企业以每年一定量的租金租赁该厂,利用原有的厂房和部分设备,增加投资进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后,使被租赁企业在短时间内恢复生产、创出效益。与投资新项目相比较,租赁方降低了成本。
(5)合资经营。对象企业地处经商的有利地势并具有一定的建设基础,但由于企业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债台高筑、资不抵债。优势企业以商标、技术等无形资本作为投资与其联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增加投资及派出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改造和添置设备、调整工序、重组 领导班子和员工岗位、重建内部管理制度等工作,使原企业彻底改变面貌。
(6)债权转化。在持有债权的企业希望取得产权的前提下,按企业净资产转化为股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