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手和右手
在我国,上市公司先天具有关联交易倾向。它们大部分脱胎于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作为独家发起者或主要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并实现上市。实际上,它们往往选择“主体上市,原企业改造为集团公司”的模式。这样,这个国有企业就成了上市公司无可争辩的控股母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问题研究》报告表明,我国境内约70%的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且约70%以上的关联交易金额是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母公司之间发生的。
这种千丝万缕的关系决定了上市公司在生产、 销售、资产经营等方面对母公司有很强的依赖性。多形成“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经营现状。于是,本质上的一个利益整体实际上存在两个以上的经营实体。各种利益的变迁就出于种种不同的理由而发生在这两者之间。或是为了粉饰上市公司的业绩,或是为了集团公司的融资需要,频频出现的关联交易可以彻底改造投资者所有的想像和认识,会计报表上的数字跳动来得更是突兀和惊奇。
一般而言,集团公司在考虑企业发展时,更倾向于集团整合利益的提高,而非单纯地从上市公司自身的经营出发。出于某种原因,往往会选择在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做一个利润调配,虽然利润的实现个体发生了改变,但始终没有脱离这个关联共同体。其实质就是将钞票从左手交到右手。例如大股东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在税收待遇上有明显的区别,为了有效地逃避赋税,集团公司将利润转移到上市公司,一方面美化了上市公司的业绩,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另一方面也降低了集团公司的整体赋税。这样上市公司就成为集团公司的避风港。人为抬高或者降低交易价格,可以有效调节双方的利益和成本,使各关联企业的共同体获得最大利润。
实现总体整合利益的最大化成为关联交易的切入点。而在这个方针的指导下,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就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展开了合作。从2002年的统计结果看,占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金额较大的六种类型分别是关联 销售、股权投资、关联采购、资产置换、资产购买、关联担保等等。贯穿于种种关联活动中,资本就像水一样,始终在关联企业和 上市公司之间流动着。
关联交易:福兮?祸兮?
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关联交易从实质上讲始终不是一种市场行为。一般认为,当关联交易出现不公允的情况被视为业绩风险。实际上,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如果企业存在较大比例的关联交易,无论交易价格是否公允,都应视为关联方风险。其潜台词是:离开关联交易则难以独立经营。关联交易以其内部的交易行为,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市场行为的不确定性,使企业创造出良好的经营业绩,但从另一方面看,这种利润始终是不稳定的。就像脱离了大人的小孩子,难以应付突发的事件。
更有甚者,由于受目前“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所制约,集团公司作为无可争议的控股母公司,在生产经营上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出于某种目的,集团公司采取舍车保帅的方式,将上市公司作为一个无限量的提款机。大肆抽取上市公司拥有的各项资源,旨在扩充集团公司的经营能力,从而将风险留给上市公司。目前看来,关联交易大致分为两种:一是虚增市场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关联交易,另一类是转移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关联交易。鉴于目前上市公司频频通过关联交易制造利润来粉饰业绩,所以国家对第一类交易的规范力度较大。
关联购销
关联购销是关联交易金额最大的一种类型,在实际中,如何恰当地界定适当的关联定价是一个技术性难题,一个并非完全竞争的市场,其市场参考价格亦缺乏有效性。而交易价格的定位是实现交易行为的关键。虽然许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市场公允的价格进行交易,但也有不少上市公司为了有效转移价格,降低赋税,利用转让定价,往往会形成盈利企业向亏损企业转移利润,或者从高税区企业向低税区企业转移利润。同时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企业的利润也有可能流向实际代表私人利益的关联企业中来,从而达到少数人谋取私利的目的。
通过关联交易可以使上市公司在某一阶段维持令人“骄傲”的业绩。从目前的市场公司来看,每到年末都会出现采取突击行动进行关联交易、通过转移利益力保配股资格不失的现象,也就是主要通过利用关联交易这种紧急措施,实现投资收益的大幅提高。如2000年底河池化工(0953)近期向其控股股东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出售尿素等产品,并要求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保配意图就非常明显。尤其对于一些正处于退市边缘的ST类公司,在关键时期有关联交易的强烈动机,往往通过一纸合同就可以将公司迅速地脱离危机。例如ST马龙,作为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2002年上半年扭亏为盈主要源于公司用电费的下降。据了解,电费占公司产品生产成本的60%。云南滇能控股公司作为ST马龙的潜在大股东与其签订的《供用电协议》,调整了ST马龙的用电方式和价格,为其上半年的扭亏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这种方式创造出来的“利润”是单薄的,经不起外来风险的冲击,对于公司的长久生存,贡献意义不大。而过分地依赖关联交易,只能弱化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发展到极致,一些上市公司将异化为集团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或加工场所,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 销售都由集团公司包办。一旦母公司难以再承担此类义务,上市公司的主业经营必将陷入困境。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因此对于关联交易风险的判断,要考察此类关联交易占公司业务总量的比重。其次是考察上市公司的毛利率,由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中要求,对于非独立 销售的,其关联 销售占公司 销售额80%以下的上市公司,以对非关联方 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计价基础;对于关联 销售占公司 销售额80%以上的,规定交易价格不应超过商品账面价值的120%。即关联 销售占业务总量80%以上的规定毛利不能超过20%。一家公司同时存在高毛利率与高关联交易的现象,则应对其业绩真实性产生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