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相互协调的必然性
在当今这种经济全球一体化,市场经济环境变化快的情况下,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也随之产生了一定的变化。二者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这其中引起很多问题值得全社会的关注。
纳税调整项目多。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应计入成本和费用的,而税法中不要求计入的,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需要调整,这一差异称为永久性差异。当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不相同时,产生的纳税调整项目相应增加。有些纳税调整甚至会影响企业的权益。
财务核算成本增加。纳税人既要遵循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又要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不折不扣的纳税。使得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成本逐渐增大,有些差异复杂难懂,操作繁琐,一些纳税人没能准确理解这种差异而对其进行及时的
调整,在无意中违反了法规,扩大了纳税成本。
造成税收流失。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成本费用方面的规定有很多不一致之处,而且税法对于一些经济活动没有具体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将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支出全额计为费用支出,这样造成了国家财政税收的严重流失。
引起征纳税双方争论。对于很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企业采用的会计核算往往会引起征税、纳税双方的争议,并且按照税法也很难仲裁。
可见,从企业发展的现状以及这种差异造成的种种问题来看,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相互协调是势在必行的。
三、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业务差异分析举例
收入类业务差异。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基本一致,均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原则。对于“商品销售的现金折扣和折让”,税法与会计制度有明显不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现金折扣应采用总价法记账,即按发票所列金额记账,不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折扣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是指在商品销售时直接给予购买方的折让。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而税法从便于征管的目的出发,对于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如果折扣额、折让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不得从收入中扣减折扣、折让额。
对于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货币捐赠、非货币捐赠,不视为企业取得的一项收入,捐赠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接受捐赠资产一般会使企业的经济资源增加,将其视为企业全体所有者的一项权益,纳入“资本公积”项目核算。而税法则将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视为应税收入,对于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成本类业务差异。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已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严格的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折旧,对于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总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