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与协调就像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二者的协调必然以其中一方为参照,通过以上对差异的分析提出以下几个思路:
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在制度层面的协调沟通
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差异损失,有助于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这同时也是加强会计界和税务界相互宣传的一个重要媒介,可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
全面审视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二者相互不适应的方面,并加以研究,以便协调,而不能一味地满足某一方的需要。无论是会计制度还是税法,在协调过程中,需要做出修改时,都必须十分慎重,要经过周密规划、调查和论证,待时机成熟时才能进行修改,以保证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法在业务处理方面的协调沟通
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要使税法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如捐赠的处理、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资产减持的处理等问题。税法应注意与会计制度的主动协调,以减少业务差异、降低纳税人的核算成本。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法的协作问题。由于其会计制度本身不够完善或缺少有效的会计规制,则针对这些业务类型的协作中税收的处理难随其行,目前如果硬性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调只会带来日后发展中更大的不确定性,如对企业并购、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处理。所以要首先在会计制度建设方面加快步伐,使业务处理逐步规范化。
企业会计制度对某些会计事项的处理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方法,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实施操纵行为,应在税法中做出补充规定,要求企业在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或备案,否则予以惩罚。现实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日益突出,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确定性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需要及时做出税收规定加以协调。
加强会计与税法在信息方面的沟通
企业会计和税务机关应加强相互之间必要信息的沟通。首先,会计要披露必要的信息以支持税收,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因为披露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使税收不能及时地将信息需求反馈到会计信息系统,这样无疑加大税务部门的信息获取成本,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会税关系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进一步的探索尤显艰难,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协调也很难进一步深入。
其次,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相互宣传,认真组织各方面各层次的学习宣传,加深对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认识,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