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创新审计复核方法。目前审计机关的复核仍然是传统定义上的“平面复核”,笔者认为应当逐步向现代意义上的立体复核过渡。所谓立体复核,就是复核关口前移,专职复核人员提前参与审计项目的复核,变事后复核为现场复核,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先由复核机构出具复核意见。这样就可以确保审计报告的定性更加准确,处理处罚更加恰当。在具体操作中,一是要复核人员在审计组现场审计期间进行复核,如对审计过程中发现较为重大的违纪违规问题,审计组人员一时难以定性的,现场审计基本结束时需要和被审计单位交流沟通的。二是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所在部门代拟审计报告后,由复核机构对审计程序、法规运用等事项、审计日记完成情况等,先进行初步复核并提出意见,审计组依据意见修改报告后再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最后,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后再根据反馈意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形成决定。总之,审计复核前移后,可以及时地防范审计风险,控制审计质量。
3.完善审计复核操作方法。审计复核的可操作性实质上就是要审计复核工作做到效率性和效果性的统一,最终达到审计复核工作的目的,有效降低审计风险和控制审计质量。实际操作中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地方审计机关可以依据6号令设置项目实施流程表。对从审前调查开始一直到审计决定的执行、审计档案形成统一,用一张表格来控制,此表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可以防范审计程序出现差错。二是制定审计复核工作规则。一方面,具体规定三级复核中各级复核的范围、程序以及责任追究,明确三级复核的责权关系;另一方面,对审计复核的内容进行细化,如可以将审计项目分为一般类和重大类,对一般类项目可以由复核机构或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对重大审计项目(如群众举报经过查实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较大异议的)则必须由审计复核委员会共同复核,并形成集体意见。三是细化三级复核的内容。如对重大审计项目综合报告的复核就要将复核形成报告的依据是否充分、报告的结构是否合理、报告的主题是否准确、报告的重点是否突出、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报告的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报告的文字是否简洁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