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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预算透明度的几点思考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预算制度是有关预算组织形式、内容及其预算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即预算应有怎样的结构、怎样编制、怎样建立和执行预算等全部的法规制度,它是公共财政的核心。预算既是政府的财务计划和政府最重要的政策文件,也是一个将公众意愿和公共资源转化为政府政策行动、促进政策目标实现的强力工具。好的预算管理关键标志是透明度、政府活动的效率和健全性,它从弥补法治的不足、改善信息质量、强化财政责任和预防腐败四个方面,对公共利益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本文就加强我国预算透明度的必要性及改进建议作一简要论述。

  一、加强预算透明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政府预算制度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1.预算的计划性。西方的政府预算是预先提前18个月编制,经议会批准才能执行的,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这个计划执行。政府预算的计划性是非常严格的,对于预先编制的预算在执行时发生变化,政府是不能修改的,必须通过议会的法定程序来修改,约束非常严格,从而决定了预算必须是有计划的。

  2.预算的统一性,也就是指所有的收支包括预算内、预算外甚至制度外的收支都要统一纳入政府预算。

  3.预算的公开性。公开性是政府预算透明度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要将政府预算成为对全社会的公开性文件,其内容能为全社会所了解。

  4.预算的法治性。“法治性是公共财政的精髓。”预算的法治性要求政府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经立法机关批准,受立法机关约束,立法机关也只有依据预算才可调度资金。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的政府预算,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行政部门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原定预算,同样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得在法律之外调整或变更预算。因此违背政府预算的行为是违法的,任何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二)我国预算制度透明度的现状决定了必须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

  1.预算的预见性不强,因而缺乏计划性。我国预算年度采用的是公历年制,即从每年的1月1日至 12月31日,政府新年度的财政活动从公历年初就已经开始,但我国新年度的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却要等到3月份前后召开的各级人代会通过以后才能作为法定的执行依据。这就意味着在我国每一个预算年度中,有三个月时间政府进行财政活动没有法律依据,出现预算空档,处于无“计划”状态,只能按上年基数进行,增大了预算的随意性和暗箱操作的可能性,降低了透明度。

  2.综合预算的编制虽然取得较大进展,但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等在预算编制时没有完全纳入收入预算,因此收入的统一性受到影响。并且,过多的预算外、制度外资金形成部门“小财政”,弱化了财政集中分配资金的职能,使得财税部门不是唯一的政府预算资源的筹集者和分配者;另外各种收费规模过度膨胀,缺乏监控机制,使资金体外循环,严重侵蚀了税基,破坏了预算收入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干扰了正常的分配秩序,助长了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必然加剧地区或部门预算关系的不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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