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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中型企业债务重组方式应该多样化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中国软科学 孙昌兴 参加讨论

  当前情况下,债权转为股权后面临的风险更大。因为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革一直步履维艰,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可能在相对短的时间内普遍建立起来;还有“道德风险”需要防范。如同假破产、假股份制改造一样,也有人把债转股看作是“最后的免费晚餐”,都想挤到“餐桌”上,一哄而上进行寻租。在此情况下,债务重组企业所有的资产、财务、经营等方面内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是很有疑虑的。债权转股权的过程中银行为减少不良资产也会积极参与寻租的。

  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减轻债务负担,实质上是债务合约的重新安排。由于企业状况和债权人自身的要求不同,债务的重新安排方式也各不相同。早期的美国、80年代的南美、近期的韩国以及我国粤海集团债务重组实践中,债权人可以灵活的重新安排债务合约,但一般不选择或很少采用债转股,即不轻易放弃债权人身份,缘于债权与股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大相径庭。在粤海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始终不放弃追债的权利,不接受债权转为股权。政策性的债转股其实剥夺了债权人转换权的自由选择,而商业性债转股债权人则享有选择转换权的自由。同时,不同行业国企资产重组后的未来预期收益能力各不相同,不同债权人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债转股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而且采用是有条件、有选择的,必须严格贯彻中央政策,不应强调债转股而忽视其他债务重组方式。

  大中型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方式应该多样化,除了债转股,还有股权出售、产权置换、资产重组、多样化资产出售、资产证券化、外资参与(外资参与的目的是能获得债务重组的技术和经验,而不是因为资金不足【国内居民储蓄十分丰富】)及其他等债务重组方式均可运用,而且不要单一运用,综合运用的效果可能会更好,其组合运用能降低风险和分担资产损失。政府也应该致力于形成企业与债权人之间通过多种方式重组债务的有效法制环境,做到立法支持,政策配套,制度创新。

  六、规范企业经营,完善现代管理制度——债转股成功的保证

  债转股工作的实质是一个重组过程,包括债务重组、管理重组、产权重组,三者有机结合。从国外债转股经验来看,在债转股的整个过程中,管理重组是一个关键的核心步骤。如果债转股只是重点完成债务重组,随后极易重新陷入不良债务的困境,而这一点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债转股为企业和银行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但必须与兼并、重组、破产等其他市场手段配套使用,才能产生应有的政策效果。这是因为企业负债比例的下降并不意味着金融风险的消除。国有企业债务负担较重固然是一个问题,但高负债并不是国有企业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企业债务问题的实质是企业的资本结构问题,企业资本结构与企业的价值无关,因而企业负债率根本不存在过度或者过高问题,关键在于是否有完善的现代化管理机制,核心是建立规范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微观制度。

  七、思考与建议

  1.政策性债转股和商业性情转段相结合,充分发挥可转换公司债的平衡融资功能,使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功能相得益彰政策性债转股的实施是有条件的、有选择的,必须符合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7月5日颁布的《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意义。而商业性债转股是一种常见的公司、企业经营行为。无论是出于了结债权债务关系、资产重组,还是增资扩股等目的,早已有实践。我国理论界、实务界自九十年代以来一直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制度的运作,已经出台了《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务院证券委1997年3 月15日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现阶段发行可转换债券企业范围为国家确定的500家重点国有企业中本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暂不列入试点范围。不能进入“债转股”通道的国有企业可按规定求助兼具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功能的可转换公司债制度,以达异曲同工之效。

  2. 充分发挥投资银行的功能投资银行有别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侧重于生产能力的创造和再创造功能,而投资银行偏重于对产权关系的调整和再配置功能。我国现阶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金有限,充分发挥投资银行的功能是必要的。当然,现阶段的投资银行必须进行有效的改造,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资银行。据有关专家预计,目前符合债转股条件的500家国有企业,资产总额达3600亿元之多,平均资产负债率80.3%,其中长期负债达1900亿元之多,目前已有89家企业向商业银行推介。它们按照规定可以先后进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通道,不能进入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大中型国企可以和投资银行合作。由投资银行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受让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通过投资银行参与下的重组市场来加以解决,即光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提高企业的盈利性、成长性和投资价值,然后通过公司上市、股权溢价套现等市场手段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盘活或套现,由此消解企业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债务链,使银企双方步入良性的发展轨道,创造双赢的局面。

  3.更新机制,推动管理重组管理重组包括两个阶段的重组:一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获得股权后,作为临时性股东对企业实施初步管理整合,包括理顺原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确保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及剥离非经营性资本等,催化出新的现代化公司;二是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初步整合以后,变现股权,引入接受这些股份的“战略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作为企业新的股东,对企业各个环节进行改造重组,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以往的国企改革中,经营管理不科学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使得许多国企无法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脱颖而出。这次债转股政策的出台,应该说是一次绝好的契机,可给国有企业很好地补上一课。

  4.金融产品多元化国企债务负担过重,反映了我国融资途径单一,金融系统的融资产品创新功能薄弱。美国在本世纪初就有了数百种企业融资品种,适应了企业和投资者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和偏好,使社会资本的风险配置分散化。而1998年国际清算银行报告的统计显示,中国的银行贷款相当于 GDP的97%左右,而在工业化国家企业的资金来源就要均衡得多,企业从银行获取的贷款和从资本市场上所筹集资金的比例相差不多。融资途径单一化容易累积金融风险。为增加更多的有效投资渠道,国家已经作了相应调整,如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颁布并施行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开始了“西部大开发”战略,等等。在企业融资政策方面,建议政府还要大力创新。

  5.完善资本市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套规设计新的金融工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套现大致有三种途径。其一,通过场外交易的形式出售;其二,如果企业上市,可以在二级市场上通过协议收购或转让方式变现;其三,企业回购股权。不论是哪一种途径,除了技术性很强之外,还涉及到如何培育和吸引投资基金和机构投资者、如何进行股权定价和支付安排等问题,单独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承担显然不现实,必须依靠资本市场。“而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处于有待完善阶段,无法满足新的需求。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这些国有股权,还缺少足够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来保证股权套现交易,也没有配套的法规来监督和规范企业运作。因此,现阶段我国的资本市场应在积极服务于债转股的同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国情设计出新的金融工具来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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