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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现金池的合规性管理 (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6

  企业现金池业务作为现金管理领域中,基于委托贷款而产生的一种帮助企业实现内部资金划拨的集团资金管理解决方案,近几年来在国内市场上悄然兴起。现金池借助银行作为中介机构,通过资金归集、划拨、支付等各种功能,帮助企业实现灵活融资、降低财务费用、优化资金使用效率,在帮助企业集团进行资金集中化管理上独树一帜,充分迎合了大型企业集团资金分散化管理转向集中化管理的需求。

  目前现金池已经成为了国际上集团资金集中化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但是在近几年,它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被国内银行市场所推出。虽然当前有越来越多的集团企业已经或正准备使用现金池产品,然而毕竟目前国内的现金池产品仍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许多灰色地带。在上一期《企业司库》中,我们已经对企业现金池的定义、开展现金池的优势,以及与其相关的税收和政策性问题作了简单的阐述。在这期杂志中,我们主要就现金池产品的合规性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名义现金池在国内是否切实可行?

  何谓名义现金池?名义现金池也被称为虚拟现金池,顾名思义就是集团企业内部的资金只是虚拟的归集在一起,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划拨。在名义现金池中由银行来冲销各个子帐户中的借贷余额,利息总额是根据帐户结构的净头寸来进行计算的,银行根据该净头寸向集团支付存款利息或收取透支利息。名义现金池由于没有涉及到不同实体之间资金转移,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银行和企业的操作手续,节省了大量的财务成本,更进一步提高了企业资金管理的效率,因此在国外先进的金融市场上,名义现金池是一种被广泛运用的现金池模式。

  目前在国内,名义现金池原则上是不可行的。推行名义现金池的话就会遇到很多政策性的问题。

  其中最大的一个挑战就是国内严格的利率管制制度。由于中国对利率进行监管,银行存、贷款利率都是由央行进行规定的,而且贷款利率和存款利率之间的差额在国际市场上又处于一个比较高的水平。如果使用名义现金池就会导致集团企业的存款和透支相互抵消而不对透支收取贷款利息,这很可能会抵触到国内的利率政策。

  其次名义现金池还会涉及到税收问题。由于现金池中的每笔委托贷款都要缴纳印花税,采用了名义现金池就不会涉及到资金划拨的实际操作问题,因此企业就不必因此而缴纳印花税。此外在一般的现金池模式下,子账户发放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子账户获取委托贷款的利息支出是要逐笔征税,不能进行轧差结算,集团企业并以此为依据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名义现金池很明显地将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进行了冲销,降低整体的税负水平。这样的行为很容易受到税务部门的质疑。

  另外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名义现金池项下的这种存款和透支冲销的净额结算方式,导致了集团内部法人实体之间,在无贸易背景下的资金转移,有违《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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