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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现金池的合规性管理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但是按照总额计算印花税的规定并未在税法中得以体现,而且企业和银行到底怎样来确定这个总额?目前也没有相关的条款可以参考。那么采用以总额计算印花税在一定程度上就很难避免总额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企业少缴或多缴印花税的情况发生,同样,以总额为依据计算应纳印花税也不利于相关的税务部门进行监管。

  如何设定现金池中的利率标准?

  在现金池框架中,子账户向母账户获取委托贷款的时候,要付息;相反,子账户向母账户发放委托贷款,要收取利息。子账户发放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子账户获取委托贷款的利息支出是要逐笔征税,不能轧差结算的。同时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还必须按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由银行代为扣缴。在年终的时候并将利息收入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可见在现金池中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是计算营业税、所得税的重要依据。那么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又是依据怎样一个利率来进行计算的呢?

  目前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拆放资金的话,应参照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的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但是这里所谓的不得畸高或畸低到底是怎样一个浮动区间呢?目前国内尚未有具体的明文规定。

  当前我们可以查阅到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利率的相关通知文件只有以下几部:

  根据央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情况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40号):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

  根据《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0号),自2004年起,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 [0.9,1.7],即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客户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2。

  在2004年10月人民银行上浮存贷款利率时明确指出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

  那么这样一来,对于委托贷款利率的设定基本上就没有了上限和下限限定。在现金池中,企业实际所采用的利率就是由集团企业内部自行商定的利率,在此过程中,银行一般也不会介入。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随意地设定内部资金划拨的利率。据我们所了解,有些企业采用了这样的一种做法:如果放贷企业没有财务负债,其放贷下限没有规定,只是不得低于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为了避免少交营业税之嫌,如果放贷企业本身有财务负债,则其放贷款不得低于其借款成本,否则有转移价格之嫌。一旦企业内部的利率定价涉嫌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就会受到相关税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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