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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销售收入的确认 (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6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软件开发企业将陆续上市,而其中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无论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国际会计准则,目前关于产品销售收入的判断标准,主要是针对传统行业制定的。对于目前涌现出来的新型产业,特别是计算机软件行业,现存判定标准就显得过于抽象,无法涵盖计算机软件行业的销售特征。例如,就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确认标准而言,对于那些允许客户从公司网站下载软件的销售行为,如何判定“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时间?再如,对于以软件集成方式实现的销售而言,该集成可能既包括系统软件,也包括服务支持,甚至相关的配套硬件。那么,对于此种销售行为,企业是在主要产品已经提供的情况下,还是全部产品均已提供时,确认交易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对于企业通过代理商进行的交易行为,确认企业的销售收入是应该在代理商向客户发出商品时,还是在代理商向客户收取现金时等等。

  借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7年10月颁布的“软件销售收入的确认”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软件销售收入确认的一般考虑

  一般情况下,软件销售收入的确认应当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一般应当有交易的合同或协议。在正常情况下,除软件零售业务以外,应有双方认可和签署的书面协议,尤其是销售大型软件或专用软件时必须有交易的合同或协议;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使用其他形式的协议(如定货单等)。

  2.软件已经提交或服务已经提供。一般情况下,软件和服务应当直接提供给购货方,如果软件需专用的加密设备或密码方可使用,则应在该加密设备或密码提供购货方后方可确认软件销售收入。此外,如果根据软件销售合同,软件的安装、调试或检验是销货方的责任,且安装、调试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则应在该等安装、调试或检验工作完成后方可确认软件销售收入。

  3.交易价格或收费标准是固定或可确定的。交易金额和到期日必须是确定的,交易金额不受软件的备份数量或软件的再出售的数量以及配件出售情况的影响。如果软件可以试用后退回,则交易金额是不可确定的。由于软件的价值随着时间推移具有不确定性,所以款项应是按正常的商业条款支付且在特定的期限以内。如果交易被判断为不确定交易价格,则所有收入应在款项收讫时确认。对于交易金额是固定或可确定的,但款项分期收回的软件销售业务,软件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4.交易价款具有合理的可回收性。企业在判断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进行定性分析,当确定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时,即认为价款能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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