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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税务救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二)受案范围受限。《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能够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仅包括征纳税行为和税务行政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和税务行政执行等行为。选择 法律 的首要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因此,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以《税收征管法》中的规定为依据。但是,《税收征管法》对受案范围的列举式规定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这样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限,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可能会投诉无门。如办理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都无法列入上述行为中的哪一类,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这些行为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这样二者在受案范围的规定上不尽一致。再如法律规定,纳税人享有隐私权、机密权。去年,笔者一要好朋友在深圳经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税务检查时无意泄露了他的商业秘密,致使他与外商一笔200百多万的贸易泡汤。但是此种过错税务行政行为既不在《税收征管法》的受案范围之列,也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可诉行政行为之列,无法依法投诉,只好不了了之。笔者认为,违背了“有权就有救济”这一公认的法理。

  4、税务行政赔偿方面:

  (一)赔偿难兑现难。尽管税务机关只是国家赔偿责任形式上的承担者,但因为部分税务人员“长官”意识、“老大”地位、官贵民贱思想等执法主体意志强,民权意识淡薄。顾及税务机关单位利益、政绩、声誉、个人升迁等 问题 ,赔偿实践中对自己的违法侵权行为往往该确认的不予确认,该处理的不予处理,大多采取推诿久拖不办,不尽赔偿职责现象屡屡发生。加之《国家赔偿法》对于行政机关不予赔偿的法律责任并未作任何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税务机关不依法行政。是造成税务行政赔偿不能兑现的原因所在。

  (二)赔偿后不申报、不追偿现象突出。主要表现:一、税务行政赔偿程序外操作而引起的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失位。由于出现税务行政赔偿毕竟反映税务机关行政职权行为违法的问题,如果申请国家赔偿基金,就得暴露税务机关的过错,甚至还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影响 政绩和仕途升迁。于是,实践中税务机关大多会采取与请求人程序外协商方式处理,即用本单位掌握的“私房钱”或“让税”暗自支付赔偿费,赔后既不上报备案也不申请核拨赔偿费用。二、赔偿后不追偿,税务人员个人赔偿责任缺位。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即公务员违法的职权行为造成相对人实际损害,由国家先予以赔偿,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但《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几乎从未有过对税务人员进行追偿的案例,税务机关对于税务赔偿案件大多是只赔偿,不究责,不追偿。即使少数赔偿后要追究责任的,也往往是以内部行政纪律处分替代对税务人员财产赔偿责任的追究。

  二、对策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方面:

  (一)完善法律法规,使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更具操作性。不仅要在《行政处罚法》中对听证的各项配套制度作明确具体的规定,还要对有关行政处罚法规、地方性法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等规章进行修改和完善,使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更具合规性。此外,还应在各地行政机关判定的行政处罚听证法规的基础上,总结使用中的经验和教训,逐渐形成完善统一的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确保公民听证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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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税务救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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