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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税务救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

http://www.newdu.com 2009/10/6 互联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二)完善主持人、物质保障、监督机制配套制度。一、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制度,必须从法律上对主持人的选拔任命条件、资格取得、享有指挥听证程序进行和作出建设性的处罚决定的职权职能、法律地位等作明确规定。听证主持人应具备律师、税务师资格,并有一定年限的税务工作经验。二、完善物质保障制度,就是要从财力上给予支持。建议设立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专款来保证听证的组织实施、宣传 教育 、人员培训和必要的物质设备构建。三、完善监督机制,就是要建立对违反听证程序规定,应当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举行听证而不按法定步骤进行,或者在听证中闲置或剥夺听证当事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合法权利等违法听证程序规定的惩戒制度,追究违规人员的责任。要逐步形成一种包括司法审查、执法检查、执法监督、行政督察等在内的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三)扩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一是将税务行政立法行为(含各类涉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纳入听证范围。由于税务行政立法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重大影响和当前税务行政立法存在的缺陷,为了从根本上减少行政争议,税务行政立法应以听证为原则。即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需要进行听证,尤其对直接涉及到限制税务管理相对人权益和增设义务的,必须进行听证。如果税收规范性文件仅仅是对上位法或上级文件的解释和少量补充可以根据具体 内容 决定不需要通过听证即可制定,即适用简易程序。但在操作上,不通过听证程序的,必须由税务机关内部专门部门把关并报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二是执法程序听证。即:重大执法事项听证。包括对可能对辖区内税务相对人和 社会 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较多数量相对人可能受到相同或类似税务处理的执法事项以及一些涉及面较广的征管措施的采取等。三是重大争议事项听证。对于征、纳、涉税中介等在政策理解上有较大分歧的,应该组织听证以充分协调各方观点,统一认识,及时解决分歧,和谐征纳关系。对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事项听证。将个案听证范围由 目前 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和处罚相关事项,扩大到一般纳税人认定、较大数额征税、税收强制执行等税收执法行为。对这些行为均可赋予相对人听证申请权。

  2、税务行政复议方面: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遵循《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办理税务行政复,提高认识,排除“官本位”思想,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畅通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坚持公平正义。对行政复议法有明确规定的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不能走形式。不得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机构建设,重视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一是建立垂直的、脱离本机关管理和影响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改变目前书面审理为主的原则,引入听证程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二是税务机关人事教育部门要制定奖励政策鼓励税收专业人才学法律、法律专业人才学税收政策,让更多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充实到税务行政复议队伍中来。切实提高税务行政复议的质量。

  (三)严打“跛脚鸡”。对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中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或在复议中刁难、阻挠纳税人或在复议中徇私舞弊、滥用权力或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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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税务救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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