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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收支的规定 (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6

  利息是资金所有者由于借出资金而取得的报酬。企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融资,利息的核算也是企业财务核算的重要构成部分,纳税人更需要了解与利息收支相关的税收规定。2008年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开始实施,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以下简称旧税法)同时废止。相对于旧税法有关利息的有关规定,新税法有六方面重要的变化,这些变化应引起纳税人的高度关注。

  变化一:外企列支利息支出不需再经税务机关审核。

  旧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

  新税法取消了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只要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即可自行申报扣除。需要纳税人在计算扣除时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不能仅考虑基准利率,而忽略了浮动利率,导致少扣除利息支出。

  变化二:利息收入明确按合同约定应付利息日确认实现。

  新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旧税法对利息收入的确认,并没有强调应按合同约定确认。如原内资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利息收入是指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强调的是收到债务人付给利息时确认利息收入,对于合同的约定则没有明确规定。

  新旧规定对比,强调了合同约定的重要性,为准确核算利息收入,纳税人需要建立备忘簿,按期查阅应付利息日,在没有收到利息收入时,也要根据合同日期确认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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