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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流转税问题巧处理 (1)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6

  佣金收入未入账或作负债挂账

  某市地税稽查局对该市7家拍卖企业实施税务稽查,结果发现有4家企业存在涉税问题,共查补税费金罚款280余万元,其中罚款54万元。据该市地税稽查局介绍,常见的拍卖企业偷漏国家税款的手法主要有:隐瞒取得佣金收入,或将部分佣金收入作为拍卖成交金额不作收入记账,甚至串通买受人(委托人)“做低”佣金收入;将取得佣金收入挂往来账,或将拍卖保证金抵作佣金收入,不及时转作收入申报纳税;开具收据收取佣金收入,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

  在业务经营中,部分拍卖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往往采用上述做法有意无意隐瞒佣金收入。但是由于拍卖行业需要特定的经营资格,准入门槛较高,往往会在日常业务运作中留下交易轨迹。例如收取的保证金及佣金一般通过拍卖行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税务机关可向金融部门询证有关银行划款记录;拍卖佣金收入未依法开具发票而用收据替代,税务机关通过接受举报或核查成交确认书以查找收入不入账的线索;拍卖不动产及机动车须在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政府执法部门委托拍卖一般留有书面委托记录,税务机关可以上门查证。因此随着税务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与房管、工商、司法、金融及拍卖协会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隐瞒佣金收入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拍卖企业应当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以稳健的财务管理保证拍卖企业的健康发展。

  营业税及增值税应税范围

  拍卖标的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动产,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车位、企业股权、债权、小汽车号牌、高尔夫球会会员证等;第二类是动产,具体包括汽车、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原材料、商品、艺术收藏品等,常见的企业整体转让拍卖亦可按以上分类拆分为不动产拍卖和动产拍卖两部分。

  营业税应税范围。依据相关规定:拍卖不动产向委托人及买受人的收取佣金,分别按5%征收营业税;拍卖动产委托人收取的佣金,按5%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应税范围。根据相关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规定,代执法部门拍卖罚没商品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拍卖动产,买受人支付的佣金已连同拍卖价款计缴增值税;若是代执法部门拍卖罚没动产,须向国税部门申请或减免增值税并获批复后,仅对买受人支付的佣金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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