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
对于公司清算后,公司房地产转移给股东是否应当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问题,税收政策尚未有明确规定。
不征收营业税,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公司清算注销后,房地产所有权从公司转移给股东过程中,公司并不是以取得经济利益为目的,因此不属于有偿销售不动产。
第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可见,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由此可判断,公司清算注销后,投资者收回投资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第三,对于公司关闭清算时,投资者收回被投资企业房地产所有权的行为,实践中税务机关几乎从未征收过营业税。因此,从习惯上来说,对甲公司清算环节房地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也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与营业税相类似,对公司清算环节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样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甲公司在清算环节将房地产归还给股东时并未取得收入,而且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对清算环节几乎从未征过土地增值税。因此,对甲公司的清算环节也不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甲公司清算时,因开发产品的变现价值高于账面价值,而应负担的清算所得税约为:(3000-1600-200)?3%=396(万元)
4、股东收益约为:3000-1600-300-396=704(万元)
由此可见,按此筹划方案实施后,将会使甲公司税费负担下降263.31万元(659.31-396),同时,使股东收益增加263.31万元(704-440.69)。